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广东财税法规
1r0ohpbfv8sdz
全文有效
2026-04-27
2026-04-27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6年度执业会员与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4-22   来源: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
  为切实做好2026年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印发的《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将使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开展继续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深圳市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二、学时要求
  (一)执业会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要求,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考核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注册会计师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4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面授培训,每个周期不少于16个学时。网络视频课程学习限记录24个学时。
  (二)非执业会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要求,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非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积不得少于4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培训学时可通过线上或线下课程完成。
  三、培训时间
  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的培训截止时间:2026年12月31日。未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的将影响年检。
  四、培训方式
  (一)线上网络视频培训
  1.学习平台。
  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统一使用中注协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进行学习,具体操作详见《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操作指引》(附件1)。
  网址:https://cmis.cicpa.org.cn/#/login?from=logout
  2.培训课程。
  中注协研究制定培训课程,由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以下简称北国会)、上海国家会计学院(以下简称上国会)和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以下简称厦国会)分别提供录制网络视频课程。
  3.温馨提示。
  (1)每年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学习网络课程时,仅可选择北国会、上国会、厦国会其中一家进行学习,次年可重新选择。
  (2)为确保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操作的流畅性与稳定性,建议使用Chrome、Firefox和360安全浏览器等浏览器。
  (3)每个课程学习结束后,必须按系统要求对所学习的课程进行评价,未完成评价的系统暂不记录学时。
  (4)如在网络课程学习中出现非正常退出系统,此前完成的课程学时系统将在第二天统一更新。
  (5)完成网络视频课程后,请及时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继续教育”板块的“学时查询”功能进行学时情况查询(“执业会员”网络视频课程学习限记录24个学时)。
  (6)北国会、上国会和厦国会的网络视频课程中的“试听课”不记录学时。
  (7)有关职业道德的培训,每个周期不得少于4个学时。
  (8)忘记密码,具体操作详见《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操作指引》(附件1)。
  (二)线下面授培训
  1.中注协举办的线下培训。
  关于中注协所举办的面授或直播培训(直播视同面授)的通知,可前往其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查阅,市注协也将同步转发相关通知至市注协官网及微信公众号。
  2.市注协举办的线下培训。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和市注协组织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具体培训通知请关注市注协官网或微信公众号。
  五、培训费用
  (一)中注协“继续教育在线”网络视频培训
  1.执业会员:免收培训费,由市注协向北国会、上国会和厦国会统一支付相关培训费。
  2.非执业会员:培训费用80元/人/年。由本人在学习平台直接网上支付。发票可在学习平台页面的“发票管理”栏目进行申请。
  (二)面授培训
  线下面授培训相关费用以市注协发布的通知为准。
  六、学时记录
  1.完成中注协“继续教育在线”的网络课程将自动记录在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系统将于次日更新学时数据。
  2.完成中注协举办的各类面授或直播培训,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将自动记录学时。
  3.完成市注协举办的各类培训,市注协考试培训部将把学时统一导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导入的学时将在系统自动累计。
  七、注意事项
  1.报名中注协举办的面授或直播培训,不得无故缺席。为避免培训资源的浪费、严肃培训纪律,自2021年8月起,北国会、上国会和厦国会将建立失信学员名单,对已报名无故不按时参训的学员,纳入失信学员名单。学员自列入失信名单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报名中注协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学员报名后因特殊原因需请假的,须出具书面请假条,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2.会员参加线上、线下培训时,必须认真填写本人基本信息,由本人听课和参加考试,如发现造假,有意冒名顶替参加培训者,取消其培训资格,同时载入诚信档案。
  3.会员需申请产出法学时或减免的,请在当年进行申请。申请方式:登陆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点击“继续教育”板块中“产出式学时”或“减免学时”功能进行申请(须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到附件,当年减免累计不超过24个学时,减免后仍需满足40个学时的要求)。“产出式学时”、“减免学时”不能跨年度申请,未在当年申请的,责任自负。
  4.本年度内转出市外并已参加市注协面授培训的执业会员,可开据学时证明。请提交《学时证明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至市注协考试培训部办理。在中注协“继续教育在线”或参加中注协其他培训的学时,将直接记录在系统,无需开具学时证明。
  5.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次年根据会员部相关年检通知要求进行年检。
  八、咨询电话
  1.北国会咨询电话:400-063-0318。
  2.上国会咨询电话:400-900-5955。
  3.厦国会咨询电话:0592-2578122。
  4.市注协咨询电话:王老师0755-83515411、林老师0755-83515438。
  附件:
  1.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操作指引
  2.学时证明申请表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6年4月22日
相关附件:
1.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平台操作指引.docx    
2.学时证明申请表.doc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2026024305号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