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可与《税务总局:发票正确开具要求16条》配套对照阅读。
一、开票、受票主体不合规
1.盗用、冒用或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并虚假注册经营主体。
2.一址多户注册、集中批量注册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违规开具发票。
3.无实际办公场地、无社保参保人员、无水电消耗、无固定资产的“四无”企业,或虽然具备办公场地、水电消耗等基本条件,但与发票开具的金额、规模不匹配。
4.虽按时申报了各项税费,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税负明显低于正常水平。
5.存在违规代开、违规挂靠开票、借用或冒用身份开票等主体错位行为。
6.开票金额大、税负异常、员工极少,没有与经营活动相匹配的货物收发、运输、仓储、检测、验收等环节的外部凭证,或开展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的经营主体。
7.有销无进、进销倒挂、进销品目严重背离,或取得大量来自发票风险纳税人,以及非正常、涉嫌虚开、定性虚开、走逃失联、注销等纳税人的发票,且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
8.大量使用个人账户、微信、支付宝或现金等形式收款,且相关收入未申报纳税。或在资金支付后,通过个人账户或关联账户实现资金回流。
9.非实名办税人员开具发票,或借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完成开票身份验证。
10.“六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年龄明显不符合正常经营逻辑且无合理解释,或在风险纳税人、非正常、定性虚开、走逃失联等高风险户任职。
注: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投资人、领票人、开票人六员
11.涉税中介机构及人员为委托人提供发票领用、开具服务时,未以涉税服务人员身份而是以委托人方办税人员身份办理业务,或者存在其他不以真实身份办理业务的情形。超越委托人授权范围使用发票数据,或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涉税中介机构及人员,未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发票领用、开具业务。
二、生产经营业务不合规
12.未发生任何经营业务,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13.未取得委托代开资格,擅自代替他人开具、代开发票。
14.虽有实际经营业务,但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金额、数量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15.以拆分合同、虚增交易环节、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开具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或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发票。
16.特定行业纳税人,在未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开具特定行业发票。
17.“四流”不一致、进销项不匹配,经营场所、人员、能源消耗等与开票规模明显不匹配,无真实采购、仓储、运输等业务支撑。
注: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四流
18.无合理商业目的“对开、环开”发票,无合理依据“平进平出、进销倒挂”、虚构交易环节“空转走单”等。
19.长亏不倒,缺乏合理的商业解释,长期依赖财政奖补、银行贷款等外部输血维持存续,开票金额、项目与生产经营实际严重背离。
20.利用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缴纳税款。
21.同一法定代表人成立或控制多个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发票开具内容雷同、金额不高于起征点且受票方高度集中。
三、票面信息要素不合规
22.违反发票管理制度规定,错误选择使用发票种类。
23.发票信息缺项、错误、失真,错用税率,变名开票,备注栏不合规,导致发票票面与业务实质不符。
24.使用技术手段篡改、伪造发票票面信息。
25.无正当理由或与受票方串谋恶意红冲发票。
四、发票开具时限是否合规
26.未按规定时间开票,提前或滞后开票调节收入与税款;交易完成后拒不开具发票,开票时点与业务进度严重脱节。
27.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后或注销前集中开票。
28.长期静默经营,躲避税收风险扫描,择时集中大量开票并走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