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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借资金给企业使用,取得的借款利息增值税纳税地点确认规则
发布时间:2026-04-29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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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出借资金给企业使用,取得的借款利息增值税纳税地点确认规则

文/每日一税团队

 

编者按:实务中,自然人借款给企业收取利息,增值税纳税地点没有明确规定,不少纳税人感到困惑。今天,我们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昨天,我们讨论了《自然人出借资金给企业使用,取得的借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确认规则》(已链接,点击可查阅),阐明个税纳税地点的确定核心原则为以是否履行扣缴义务为分界,分别适用不同纳税地点。

企业支付利息时,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的,在企业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未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的,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纳税,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同时,提出一个思考题:自然人出借资金给企业取得的利息,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今天,就这个话题与大家讨论。

截止2026年4月28日,《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配套政策,未对个人取得借款利息收入的纳税地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固定业户、非固定业户的分类调整为按有无固定生产场所划分纳税人。自然人属于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无固定场所纳税人应向应税交易发生地缴纳增值税;未在应税交易发生地缴纳增值税的,可由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补征规则和个税类似,最终补征地点为自然人住所地。

实务中,个人提供贷款服务的应税交易发生地,通常认定为资金实际使用地,也就是支付利息方(及资金使用方)的所在地。代开发票选择应税交易发生地时,应该也选择支付方所在地,最终纳税地点和个税保持一致。

一句话总结:自然人出借资金给企业使用,取得的借款利息,应在支付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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