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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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光伏发电享受公共基础设施“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只有并网电量能享受还是自发自用的也能享受?
发布时间:2026-04-27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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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请问光伏发电享受公共基础设施“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只有并网电量能享受还是自发自用的也能享受?

解析:关键看项目是否具备公共基础设施属性:若光伏发电项目经政府批准、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且具备公共基础设施属性的,无论采取全额上网还是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其项目整体投资经营所得均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但若属于企业内部自建自用、仅满足自身或集团用电且无公共服务属性的自备电厂性质光伏项目,则不得享受该优惠;另外,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也不得享受该优惠。
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
“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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