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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信息,代理业务被视同自营业务作纳税调整
发布时间:2026-04-28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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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链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424MAE****):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一稽处〔2026〕**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一稽处〔2026〕**号).doc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局

2026 年4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一稽处〔2026〕**号

**市**链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424MAE****)

我局于2025年10月15日至2026年3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2025年2月19日至2025年6月30日报关出口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期间购买他人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以自营出口名义报关,共计出口货物金额10355803美元(美元离岸价),对应出口货物均属于非应征增值税范围。上述出口未开具发票、未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申报出口退税。另外,你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货物真实出口方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县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提供的**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风险核查报告,证明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证据二:你单位2025年海关出口报关单清单,证明2025年共出口货物合计人民币离岸价75505777元。

证据三:你单位2025年企业所得税报表,证明**供应链未正常申报2025年第一季度收入。

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对你单位此类行为,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你单位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调增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10115.54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

 

华税点评

202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其中第六条规定,“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企业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第七条规定,“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附件2)。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这意味着,一般情形下,委托出口方系出口货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代理出口方仅就其取得的代理收入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时代理出口方须在预缴环节准确报送实际委托方信息。若代理出口方未按规定报送委托方相关出口信息,其代理出口业务将被视同为自营业务,代理出口方需承担出口货物收入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近期,某税局公告送达一则《税务处理决定书》。案涉企业因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代理出口业务被视同为自营业务,由案涉企业承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该案例系新规下的典型案例。可以预见,随着17号公告的深入实施,此类因未履行信息报送义务、违规代理出口引发的涉税案件将逐步成为常态,这也对出口企业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出口企业税务合规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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