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市场监管部门等依法注册,税务登记状态正常。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自有或租赁),或有明确的线上经营载体。具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的从业人员,并按规定申报个税、缴纳社保。
2.开票方和受票方具备与开具和接受发票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人员、设备、能源消耗等条件,从事大宗商品、敏感物资交易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具备仓储、运输等实际环节。
3.开票方与销售方、收款方保持一致,受票方与购买方、付款方保持一致。
4.按时足额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且实际税负水平在合理范围区间内。
5.资金管理严格,通过银行对公账户进行业务资金结算且资金流向与合同签订方、发票开具方一致。
6.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发票,开票人员与经营主体实际经营人员相匹配。
7.“六员”(法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投资人、领票人、开票人)信息真实有效,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身份与所处行业、经营规模等相匹配。
8.开具或取得发票可提供合同、履约凭证、收付款单据等完整佐证资料,形成业务闭环;特定行业开票需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
9.原则上应契合“四流”(合同流、货物流/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的基本原则。
10.业务具备合理商业目的,交易真实,价格公允,符合行业惯例,商贸企业进项与销项商品名称原则上应一致。
11.符合商业逻辑性。纳税人毛利率、净利率等盈利指标符合行业规律,能够通过主营业务实现合理利润,具备长期稳定经营基础。
12.票种适用准确,根据业务性质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规范开具免税发票、不征税发票。
13.发票项目齐全、信息准确,购买方信息、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税率、税额、备注栏等均与实际业务及税收编码规范一致,无篡改、错填、漏填。
14.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按规定流程开具红字发票,依据充分、手续完整。
15.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不提前开票,也不滞后开票。
16.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注销时,依法进行税务清算、开具发票并缴清所有应纳税款。
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所以,这次总局发布的纳税人合规开具发票正负面清单,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完全三流一致的规定。也就是受票方与购买方、付款方保持一致。
第5条明确了收付款双方必须是公户结算,且流向正确。
第7条明确了纳税户的相关人员信息必须真实有效,不能冒名顶替,发票虽然是以公司的名义开具的,但开发票的相关人员其实也是要被系统锁定的,杜绝了虚开人员打一枪换一个地方。
第9条,是将三流一致升级为四流一致,其他流向保持一致不太难,最难的是货物流和其他流保持一致。没有货物流的发票流,应该是目前“开票经济”的监管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