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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成品油消费税偷税虚开常见手法及审计对策
发布时间:2026-04-28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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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消费税偷税虚开常见手法及审计对策

作者:滕龙 蒋艳娇 单位:辽宁省审计厅

近年来,审计部门加强对成品油生产、销售企业审计,发现并移送一批涉嫌巨额虚开发票偷逃成品油消费税问题线索,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于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征收成品油消费税是为了规范政府收费行为,依法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同时,引导节约利用资源、有效抑制不合理石油消费需求,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绿色可持续发展。1994年起,分税制改革,标志着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正式确立。此后20多年间,成品油消费税历经数次调整,如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税费体制和价格机制。

 

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征收环节局限在生产端。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为部分成品油生产企业提供了规避消费税的空间。现行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设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随着市场环境快速发展,税务部门在其他环节征管能力的提高,这一制度的弊端逐渐凸显,主要表现在成品油生产工艺较为复杂,应税商品和应税收入难以确认,对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要求高,税务部门很难对其实施精细化管理、专业化征管。以上原因致使消费税征管呈现一般纳税人申报多少税务部门就征收多少的特征。

     地方缺乏监管动力。消费税属于中央税,不能给地方财政带来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地方征管的积极性,还会影响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的征收。消费税是价内税,征收越多,企业的盈利空间越小,直接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规模。然而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与地方利益密切相关,成品油生产企业往往是当地纳税大户,因消费税大量征收导致与地方密切相关的企业所得税规模缩水,是地方政府和基层税务机关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形。因此,成品油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品油消费税的征管缺乏积极性,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征收范围较狭窄。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历经多次改革,征收范围得到了一定的拓展。应税成品油征收范围从最初的汽油、柴油两大类逐渐增加到如今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以及航空油七大类(以下简称“应税成品油”)。目前政策没有把成品油相关的油品,如市场上大量流通的所谓“调和油”列入征收范围,并且区分这些子目需要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只有从化学成分的角度进行专业分析及检测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但专业知识很难做到普及,增加了征税成本,极易形成政策漏洞。许多企业利用这些漏洞,通过变化或改变化学成分的手段,将税额高的油品充当税额低的油品开票销售,更有甚者直接更改应税成品油的名称,以此偷逃成品油消费税,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

存在违法抵扣现象。我国成品油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已纳消费税税款准予从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由于成品油消费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缴纳,如果生产企业向商贸企业销售油品虚开低税率油品或非应税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导致有的商贸企业销售的应税油品在以上环节实际并未缴纳消费税,而购进加工企业据此扣除消费税及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会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带来涉税风险。

 

成品油消费税偷税虚开常见手法

换名销售。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成品油需要缴纳消费税,但如果卖的是化工产品,如以混合芳烃、沥青、轻循环油等名义开票,就可以免缴消费税。因此一些成品油生产企业为了规避消费税,在产品出厂及流通环节存在变换品名的现象。

无票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地炼厂在出售成品油时需开具发票,但实际上,成品油使用者和消费者中存在不需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因此,无票售油逃税是业内一直存在的问题,直接通过不开票不计收入而逃税。

油票分离。油票分离的操作手法是把油卖给不要票的企业,再把票卖给票贩中介,这种方式更难监管。根据近年通报的案件来看,在利益诱惑之下,个别成品油生产企业串通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使油票分离、对外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呈逐年上升趋势,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

“左右手”互倒。成品油消费税是生产环节征收的税种。通俗来说,如果生产企业买的是原油,卖出的是汽油或柴油就需要缴纳消费税;但如果买的是汽油卖的也是汽油就不需要缴纳消费税。完整的偷税链条为:地炼厂甲把原油卖给具有成品油销售资质的贸易商乙,乙再以燃料油的票据把这批原油卖给地炼厂丙,丙以燃料油的名义买到这批原油加工后逃避消费税来卖汽油、柴油。这个环节也可以倒过来,两家地炼厂通过这种方式互相帮助对方逃税。两家化工企业通过贸易商彼此互相出售原油也成为成品油行业的一种怪象。

 

揭示偷逃成品油消费税的审计思路

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信息,把握主要生产品种。审计组应查看企业的基本情况信息,了解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法人代表情况、经营地点场所、经营范围等。尤其要重点掌握企业主要产品以及市场动态,并加以分析,从而确定主攻方向。

分析关联交易情况,把握生产、销售动态。关联交易是石油化工行业主要原材料、主要产品的配套供应行为。要细查关联交易,分析企业物流运输、资金流向等方面存在的疑点,为检查企业进、销产品提供线索。

审查企业历年税收征管情况,掌握企业税收变动原因。例如,审计发现企业收入利润大幅度增长,应同时审查其缴纳的税费是否也随之增长,若没有同比例增长就可能存在问题。

从企业已开具的发票入手,通过查看企业已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及销售价格,查找问题线索。如果企业开具的发票上显示的购货单位是加油站、燃料公司、石油公司等,而产品的名称不是汽油、柴油而是一些化工产品,但其价格却与汽油、柴油的销售价格基本相近,就有偷逃消费税的嫌疑,应进一步检查“产成品”及“产成品销售收入”等科目。必要时,也可以查看企业产成品仓库的原始入库、出库记录以及物流信息,还可以向购货方进行延伸,查看购货方的“库存商品”以及入库单等票据。

延伸检查关联交易对象,查看交易真实性。检查关联方是否为过票、变票企业,有无真实的资金流向、有无真实的物流信息等。

利用大数据审计,精准查找问题线索。依托成品油大数据平台,以危化品运输车辆的运行轨迹信息为突破口,分析危化品车辆的电子运动、路线轨迹等数据,核算车辆装卸油品位置和货物总量,计算出各加油站的销售额以及应纳税总额,并与税务部门征收数据进行比对,精准确定偷税行为。

 

针对偷逃成品油消费税的审计建议

 将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实施中央和地方共享消费税。2019年,国务院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提出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也提出“研究将部分品目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成品油消费税后移可以减少生产企业逃税的空间。如果实施中央和地方共享消费税,则可以平衡地方政府治理环境污染的支出,符合地方政府受益原则,既能调动基层税务部门征管的积极性,也可避免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引起的恶性竞争,有助于营造公平良好的成品油市场竞争环境。

    完善成品油消费税税目注释。目前成品油消费的分类,不利于税务部门开展征管工作。例如,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规定的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都属于轻质油,但现行税目标准并未给出轻质油的标准。因此建议按产品的物理性质和产品主要成分或关键指标含量、石油化工行业标准,对成品油征收范围进行具体规定,同时与石化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制度相结合,解决税务部门面对产品名称过多而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应税范围的问题。

建立覆盖全部产业链的大数据系统,对化工企业进行现代化、全链条、可追溯的全方位信息化监管。目前我国的信息化监管只在个别环节运行,并且是按品名收费,尚存在监管空白区域。从原油到装置进料、流向哪些客户,都应该记录在案,实现对产品流向、油品资源整体的掌控,最终形成常态化治理体系。

来源:《中国审计》2023年第4期

 

华税点评

从审计部门的视角看,成品油企业偷逃消费税的常见手法包括换名销售(以化工产品名义开票)、无票销售、油票分离、关联企业“左右手”互倒等。审计机关依托大数据平台、危化品运输轨迹、发票流向与资金物流比对等手段,能够精准识别上述异常行为。一旦被审计发现并移送税务稽查,企业可能面临补缴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罚款,甚至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审计报告虽不直接作为征税依据,但往往成为税务机关启动稽查的直接导火索,企业不可不防。

许多企业认为审计机关只对税务机关等被审计单位作出评价,自身无需配合或有权拒绝延伸调查。然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调查取证的权力,企业作为被调查对象有义务如实提供资料。更关键的是,企业在审计组向税务机关征求意见期间、税务机关根据审计线索启动调查环节,享有陈述、申辩及举证的权利。若消极回避或隐匿、篡改证据,不仅无法阻止审计意见的移送,反而可能因“不配合”被加重处罚。实践中,部分企业误将审计风险等同于税务风险已定,放弃有效抗辩,实属可惜。

建议相关企业在接受审计机关延伸调查时,借助税务律师提供专业支持,协助企业依法提交资料、合理解释业务模式,关注税务机关整改落实审计意见的过程,及时申请听证、复议,必要时提起诉讼,避免“审计结论直接替代税务执法”。唯有将合规前置、风险嵌入日常经营,才能在日益强化的审计监督下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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