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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规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就该处处不如人么?
发布时间:2026-04-29   来源: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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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之前的小规模纳税人ABC有限公司,2025年1月~12月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1万元,2026年1月1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025年4月,ABC有限公司(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当时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进项税额(实为简易计税无法抵扣)。

2026年4月,ABC有限公司因业务变化不再需要,处置了前述固定资产、不动产。

按现时政策规定及税务总局回复口径,不符合当前简易计税政策规定,不能简易计税,更不要提差额计税了。

难道,从小规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就该处处吃苦,成了小娘养的?

 

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配套优惠政策(目前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5.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不含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

(七)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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