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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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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在同一个月内出租不动产、提供咨询服务,如何适用增值税起征点规定?
发布时间: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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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规定:“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规定:“二、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因此,自然人在同一个月内出租不动产、提供咨询服务,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即出租不动产与提供咨询服务的合计销售额,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不能将一部分销售额分拆出来,单独适用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标准,也不能适用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起征点标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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