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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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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常见问答请查收→
发布时间:2026-04-29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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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大家精准理解适用政策,我们针对近期的高频咨询问题,整理了一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常见问答,快来了解一下吧~

 

Q:
企业在2025年12月因业务推广产生了一笔销售费用,当月已完成款项支付,但因合作方开票流程问题,2026年1月才取得相关发票,那么该笔销售费用应计入2025年度还是2026年度?
A:

企业该笔支出实际发生于2025年度,无论发票取得时间是否在该年度,均应计入2025年度费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该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Q:
企业在2025年底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对该笔支出在预缴2025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若之后取得发票,该如何处理?
A: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称第28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28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企业预缴2025年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若在2025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仍未取得有效凭证,那么对应的成本支出将无法在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此外,企业在2025年度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2025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Q:
企业请个人提供清洁服务并向个人支付费用,由个人提供收据,企业是否可以凭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

符合文件要求的收据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依据第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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