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答疑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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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当前按照8%缴纳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已经按照差额3%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员工是否无须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6-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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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为8%,根据财税2009年27号文之规定,我单位已按8%-5%=3%部分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3年103号文第一条第1项之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9年27号文规定的5%是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个税方面目前没有对职业年金单位部分缴费比例作出规定。而财政部和人社部2017年12月18日公布的《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 所以请问我公司当前按照8%缴纳的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已经按照差额3%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员工是否无须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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