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调表不调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调表不调账”,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过程中,仅对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而不对企业日常的会计账簿记录进行更改。这一操作源于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之间存在差异。
1.产生原因
(1)目的不同:会计核算的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为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管理层等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通过税收政策来调控经济,确保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两者目的的差异导致了对收入、费用等项目的确认和计量规定有所不同。
(2)遵循原则不同: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谨慎性等原则。例如,会计出于谨慎性考虑,对于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会提前计提减值准备。而税法在某些情况下更强调实际发生原则、确定性原则,通常只有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种遵循原则的差异使得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产生分歧。
2.常见情形
(1)业务招待费: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管理费用等相关科目。然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假设某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10万元。会计账面上记录的业务招待费为10万元。但在汇算清缴时,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60%=6万元,1000×5‰=5万元,两者取较低者,即扣除限额为5万元,需要在纳税申报表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10-5)。但会计账簿无需调整,仍保留10万元业务招待费的记录。
税收滞纳金:从会计角度,企业支付的税收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如实反映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但税法明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若企业支付了1万元税收滞纳金,会计账上记录营业外支出1万元,在汇算清缴时,需在纳税申报表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而会计账簿不做调整。
“调表不调账”的做法既保证了会计信息的连贯性与稳定性,使其遵循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同时也确保企业能够按照税法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额,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