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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4-27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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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网信办关于印发《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26〕14号  发布时间:2026-0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通信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网信办对《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民发〔2016〕1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广电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署
国家网信办
2026年3月25日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是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务。

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的条件。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遵守《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核实公开募捐方案在民政部门的备案情况,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

第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募捐事项的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现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记录和保存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

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该慈善组织通过其平台最后一次开展公开募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募捐记录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记录、保存慈善组织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信息的安全。

第七条 民政部门发现慈善组织在使用公开募捐平台服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向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了解有关情况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停止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应当提前在本平台向社会公众告知。

第九条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

第十条 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应当遵守《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依法对办理登记的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提供的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慈善组织有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各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信、电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提供的平台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信、电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强化协同监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广电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30日发布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民发〔2016〕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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