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食堂按福利价给员工提供餐饮服务,会不会被税局按市场价核定补税?所取得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
内容:公司内部食堂给员工提供餐饮等有偿服务需缴纳增值税。
问题1:向员工低价收费,远低于市场价,会不会被税局按市场价核定补税? 个人观点:销售额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不需要核定销售额。
问题2:就向员工收费的部分交了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能不能抵扣?
个人观点:既然向员工收取的餐费缴纳了销项税,那么为了提供这些服务而采购物资(如食材、水电、厨具等)所取得的进项税,是允许抵扣的。
请问我的理解是正确的吗?(敬请直接回答是或不是,不要转发政策条款,政策条款我们都懂)
回复时间:2026-04-10
回复内容:广东省江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问题1:企业员工食堂具有一定福利性质且不对外营业的,低价具有一定合理性,销售收入按照企业实收员工餐饮费金额申报。企业补贴部分作为集体福利处理。
问题2:食堂属于职工福利与有偿餐饮服务混用的,进项税额需要按照比例划分,可抵扣比例为实际收取餐费占全部餐费的比例,若只有部分食材取得专票,则要针对该部分进项税额按比例抵扣。
新会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已于2026年4月9日向您致电,对您的诉求作出解释,您已知悉。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拔打广东税务12366选择对应的税费种类咨询了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增值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增值税法》第六条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可见,自2026年起施行的《增值税法》有关“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情形中,不再包含“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的情形,这就意味着:自2026年起,单位或者雇主发生为受雇员工提供服务的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价款,应当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