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欠税公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调整了欠税公告范围、增加了欠税确认和异议处理流程、强化了纳税人权益保护和联动管理等,不断规范税务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结合税务工作实践,笔者认为,为进一步做好欠税管理工作,税务部门应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欠税公告行为、加强欠税监管等方面依法履职尽责,更好引导纳税人合规经营,推进诚信纳税。
注重保护权益,畅通双重异议救济渠道
《办法》首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内容,同时在具体条款中明确双重异议救济渠道,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公告内容。这里的“公告机关”为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具体来说:
一是增加公告前推送纳税人确认及异议处理的规定。公告机关在公告前将拟公告内容推送纳税人确认,纳税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若纳税人认为拟公告内容存在信息录入、计算错误,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并附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欠税公告内容与税务信息系统载明的数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二是增加公告后可以异议申诉的规定。欠税公告发布后,纳税人认为欠税公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欠税公告程序违法的,可书面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欠税数据来源、公告流程等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征管实际中,公告机关应充分保障纳税人对欠税公告的知情权、申诉权。在公告前,公告机关应通过电子税务局或个人所得税App将拟公告内容及时推送至纳税人,提醒纳税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在公告后,应及时受理纳税人异议申诉,核实欠税的产生、执法程序及文书、公告流程等,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反馈核实结果,如果异议成立,应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注重规范管理,掌握公告流程和内容变化
《办法》明确了欠税公告范围和内容、统一了公告机关、频次和公告的渠道等,实现公告内容更完善、程序更优化。具体来说:
一是调整公告范围。公告范围不再局限于税款本身,明确“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也应予以公告。公告的范围较之前规定做了进一步拓展,有利于税务机关全面加强对欠税的管理。
二是规范公告内容。公告内容增加“欠税所属期”“欠缴日期”等,提升了公告内容的完整性,便于社会公众更加清晰全面地了解公告信息。具体来说,企业或者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者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纳税人识别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公告内容的进一步细化,提高了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影响力,有利于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三是统一公告机关、频次和渠道。在公告机关方面,《办法》将原来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状态、欠税金额大小等分层级公告修改为由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公告。按照税款所属机关划分欠税公告机关更为科学合理,有利于提升欠税公告的管理效能。在公告频次方面,取消原来按季度、半年度、随时进行公告的规定,将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按月公告实施后,公告所涉欠税信息统计截止时点为上月末,进一步提高了欠税公告的及时性、有效性。在公告渠道方面,实行“必选+可选”的公告渠道,公告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也可根据需要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进行公告。同时,省级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欠税信息。工作实践中,公告机关须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中进行欠税公告,企业和个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查询本单位和个人在全国税务系统的欠缴税款情况,同时显示截止查询日期的滞纳金。
四是优化不公告范围。《办法》对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以及依照法院裁定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纳入可不公告的范围,从而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相衔接,这充分考虑了企业破产程序中相关税费征管的处理。另外,考虑保密等要求,对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欠税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可不予公告。
五是建立及时更新机制。《办法》规定,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这一规定有效避免缴清欠税或登记信息变更后公告信息不准确而对纳税人持续造成影响。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要按照最新的欠税公告流程和内容,对纳税人产生的欠税做到应公告尽公告,积极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诚信纳税。
注重强化监管,依法保障国家税收权益
《办法》规定,欠税发生后,除依照该办法公告外,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税款滞纳金,直至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同时,要求税务机关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欠税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欠税管理,增强税法遵从的刚性约束,依法保障国家税收权益。具体来说:
一是实施催缴和征收滞纳金。产生欠税要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要求缴纳税款,并从欠税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的,可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二是采取发票限制措施。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产生欠税拒不接受处理的,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三是实施强制执行。对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欠税的,可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四是依法进行移送。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五是纳入信用管理。经营主体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附件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进行信用扣分。对存在逃避追缴欠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
六是阻止欠税人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