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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03
202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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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通知
鲁财采〔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2-12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流程环节,提高采购运行效率

(一)深化全流程电子化应用。加快建成覆盖全省、标准统一、数据互通、业务协同的政府采购“全省一张网”。除涉密采购、紧急采购等特殊采购情形外,原则上所有项目均通过电子化方式交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织的项目,原则上进入政府采购中心场地交易(非驻济省直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推广框架协议联合征集。稳步实施跨层级、跨区域的框架协议联合征集,优化省、市、县三级职责分工与业务流程。坚持以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为导向,强化全过程质量管控与动态价格监测,建立全省共享、标准统一、竞争充分的优质供应商资源池与合理价格体系。

(三)扩大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对通用性强、技术标准统一的品目,积极推行全省或区域集中带量采购,发挥规模优势,提升议价能力,降低综合成本。在公立医院大型医疗设备、高校食堂大宗食材等重点民生领域,探索推行需求归集、技术论证、集中采购一体化新模式。

(四)压缩关键环节办理时限。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告备案。满足合同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进一步压缩各环节办理时限。

二、降低交易成本,加大惠企纾困力度

(一)切实压减交易成本。全面推行“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审模式,有效降低供应商参与成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费用,规范采购代理服务费管理,严禁向供应商转嫁其他费用。

(二)减轻资金占用负担。严格规范保证金管理,不得违规收取无依据的保证金,不得将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对中小企业收取比例不得超过2%。支持企业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鼓励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状况实行差异化减免。

(三)优化资金支付机制。积极推行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供应商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对于中小企业,该比例适当提高至40%以上。探索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供应商实行“承诺验收+事后抽查”的简化模式,强化验收结果与资金支付的刚性关联,确保按时足额支付款项,切实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四)深化“政采贷”融资服务。升级完善“政采贷”线上融资平台,强化与政府采购系统数据共享共用。深化与金融机构合作,基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提供合同融资等全链条产品,给予利率优惠和快速审批。通过精准匹配融资需求,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助力企业将信用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三、强化政策引导,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全面清理市场准入壁垒。严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以地域、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或本地化服务要求等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购文件不得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或具有排斥性的技术、服务参数。健全常态化排查清理机制,坚决清理各类显性与隐性壁垒,保障所有企业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二)加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严格执行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预留制度,对于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应在采购预算中明确预留比例。在价格评审环节,鼓励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规定比例的最高限扣减优惠。所有扶持政策必须在采购文件中予以载明和量化。针对工程采购项目特点,研究细化中小企业具体扶持措施和操作细则,确保政策在工程领域有效落地、惠及企业。

(三)大力推行绿色低碳采购。严格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纳入优先采购范围的节能、环保产品,按规定给予评审优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可对节能、环保产品分别在价格分和技术分项下给予4%至8%的加分(加分基数分别为评审标准中的价格总分值和技术总分值)。

(四)积极支持科技创新应用。制定发布政府采购创新产品与服务推荐目录。积极探索合作创新采购模式,在我省优势产业领域挖掘应用场景,推动技术攻关与成果转化。综合运用首购订购、评审优惠、融资支持等政策工具,助力创新产品和服务开拓市场。

四、完善治理方式,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一)创新智慧监管模式。深度整合“全省一张网”数据资源,构建具备智能预警、实时跟踪、穿透式分析能力的数字化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模型对采购流程实施动态监测,自动识别围标串标、异常报价、违规操作等风险点,推动监管效能系统性提升。

(二)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覆盖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各方主体的信用记录与评价机制。全面归集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实施差异化监管,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评审专家选用、代理机构委托、政策扶持资格等环节,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良性循环。

(三)强化执业行为管理。修订完善评审专家管理规则,构建涵盖“入库遴选、专业培训、规范抽取、履职考评、动态退出”的全周期管理闭环,提高评审质量。加强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能力建设与管理,建立常态化考核评价与信用监督机制,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四)优化权益救济服务。健全线上线下有机融合、协同高效的质疑投诉举报处理路径,确保维权渠道畅通便捷。严格行政裁决程序,提高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推行行政调解等解决方式,引导纠纷快速化解。完善处理结果反馈机制,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流程再造完善政府采购机制的通知》(鲁财采〔2019〕50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反馈。

 

山东省财政厅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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