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员工约1000人,其中400人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缴纳了职业年金,其余基层员工没有缴纳职业年金。
目前税务部门认为我们不符合财税2009年27号文中关于为“全体员工”缴纳的规定要求对职业年金的单位缴纳部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同时根据财税2013年103号文的规定,要求我公司的职业年金单位缴纳部分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觉得税务部门既然对职业年金的单位缴纳部分视同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就应该让我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请问我们在补交了个人所得税后,职业年金的单位缴纳部分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
浙江12366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5-12-19)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涉及具体业务,可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局进一步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