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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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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03
2026-03-03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6〕13号  发布时间:2026-02-1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12日

 

湖南省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5〕38号)精神,进一步提振民间投资信心,加快完善市场能进入、运营可持续、投资可获益、政策有支撑的制度保障体系和协同工作机制,着力促进湖南省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优化项目申报审批机制

(一)强化民间资本参与论证。需报省级层面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高新技术产业、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专项论证说明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合理确定具体持股比例。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按权限审核民间资本参与情况、确定持股比例。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支持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市场化程度高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不设上限。(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简化民间资本持股核算。对纳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等文件管理的需提交省级论证的市县两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支持民间资本持股部分不纳入资金来源评估论证范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细化民间资本参与要求。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细化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民间资本参股和有序退出的机制。对规模较小、具有盈利空间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新建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存量资产盘活工作。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可按规定享受土地、财政、金融、价格等支持政策。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资产证券化、改扩建等方式盘活自身资产,对产权清晰但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协助补办有关手续。建立民间投资基础设施REITs项目储备库,按程序对通过国家审核的项目给予200万元前期工作费用补助资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湖南证监局、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民间投资领域

(五)支持参与低空经济与北斗规模应用。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通用机场建设、无人机及垂直起降飞行器运营等环节。加大金芙蓉基金对北斗产业支持力度,推动民营企业参与打造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现代农业、文化旅游等领域北斗规模应用场景。(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民航湖南监管局、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共享。聚焦装备制造、原材料、消费品、电子信息等重点领域和13条重点产业链,推动民营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具有较强行业带动力的高水平中试平台和概念验证中心。落实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支持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民营企业开放,鼓励民营企业购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省共享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可参照享受财政奖补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数字化升级改造。加快数智技术与产业链供应链深度融合,支持在产业链供应链中处于关键地位或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民营企业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深入实施“人工智能+"“智赋万企"行动,用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等支持政策,推动民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数据局、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招商引资效能。深化招商引资顶层设计,按照“大招商"的思路,整合各类招商引资资源,建立跨部门、跨地区工作协调机制,增强产业链招商的整体吸引力。鼓励已落地企业就地扩产扩能,比照享受新招引的各类政策。严格遵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规定,鼓励民营企业与外资开展股权合作提高国际化水平。清理不合理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准入限制,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之外违规设置障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局、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执行招标采购规定

(九)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新机制。严格落实分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等材料中合理设置民间资本参与的要求和条件。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设PPP新机制项目专题版块,规范项目建设实施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除符合例外情形并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的项目以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机器管招投标"。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坚决取消对民营企业单独设置的历史业绩、资质等不合理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对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性条款等突出问题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按规定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鼓励采购单位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合同金额的30%以上。(省财政厅、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十二)加大政策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两重"建设、“两新"工作对民营企业的支持。统筹推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加大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对获得政策性资金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拨付跟踪落实机制,确保投资计划当年全额拨付使用到位(跨年度安排的原则上最晚不超过6个月)。对采取政府投资资本金注入的民间资本参与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定时期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收益分配方面给予适当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专项治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用好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政策,支持政府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清偿拖欠企业工程款。将省属国有企业清偿民营企业欠款情况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将按程序认定的市县政府、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行为纳入主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在“信用湖南"网站公示,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支持民营企业以政府部门、央企国企应付未付款进行融资,由金融机构为其提供等额或一定比例贷款。(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充分发挥金融工具作用。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重点支持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补充项目资本金缺口。建好创业投资项目对接平台,积极向政府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机构等推荐尚有资金缺口的民间投资项目,推动以投贷联动等方式支持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金融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南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依托“湘信贷"平台,设立民间投资项目融资专区,用好国家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中小微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等支持政策。强化金融服务民营经济效果评估结果运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稳步提升民营企业贷款规模。推动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使用债券、股权等金融工具拓宽融资渠道。(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机制保障

(十六)完善统计和目标责任机制。健全民间投资统计制度,加强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本地区民间投资占比、民间投资中基础设施投资增速的工作目标,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力争全省及分行业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保持在合理水平。(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健全项目要素协同保障机制。建立全省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符合条件的推荐纳入年度省重点建设项目,针对性加强用地、用林、环评、用能、融资等协同服务。定期调度民间投资项目要素保障需求,研究解决项目推进存在的具体问题。滚动筛选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预期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优质项目,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强化沟通协调服务,提高项目落地率。(省发展改革委、省委金融办、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深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价格改革。落实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拓宽优质低价电源渠道。推行“三网共建"模式,为民营企业提供办电、缴费、咨询、能效服务等“一站式服务"。有序推进全省天然气管网整合“一张网一个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将污水管网运维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建立信息获取和问题反馈机制。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等方面作用,畅通国省民间投资支持政策信息获取渠道。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评价监测,组织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活动。依托12345便民热线综合服务平台,建立民间投资问题反映专栏,构建“收集—反馈—解决"的闭环管理机制。(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直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引导民营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科学进行投资决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切实防范各类风险,促进全省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民营经济发展局)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建立民间投资政策落实跟踪评估体系。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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