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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新旧变化点
发布时间:2026-03-03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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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新旧变化点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维持。

前提是发生应税交易,再以收款日、合同约定日、开票日,三者孰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不再区分具体的结算方式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原规定对收到款项的时点没有规定,现规定指的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表明交易已经发生了但什么时点视为发生应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吗?签约前收款算不算?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其实就算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的当日。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180天兜底条款取消后,委托方需更加关注合同条款约定。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统一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并细化:货物发出、无形资产转让完成、不动产交付或登记、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是指货物发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日期早于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出口的当日。

一般规则以收款日、合同约定日、开票日,三者孰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增特殊规则“报关出口日更优先”。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日。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和《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是指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即货物发出、服务完成、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不动产转让完成的当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四、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二)纳税人销售服务,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完成权属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不动产,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称的不动产转让完成;完成权属登记且实际交付不动产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不动产转让完成的时间。

(四)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113号公告虽未突破“收讫款项、取得凭据、交易完成、开具发票孰早”的核心原则,但新增的“先收款后服务”业务场景(如物业、教培、美容美发、健身、软件服务等),区别于原来权责发生制分摊确认为重大变化

企业不再按服务进度分期确认收入,而是以首次服务开始日或合同约定日为节点一次性缴税。预付卡不适用,货物、服务项目不明确)

 

 

 

 

 

 

 

2财税[2016]140号第三条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以公告的方式延续。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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