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增值税学习笔记之四
差额征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等问题
近期,大伙儿一直在纠结这两个问题: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且有扣除项目该如何申报?是否存在无需填报扣除项目的情况?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以下要点。
小规模纳税人缴税的核心原则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以下合称“差额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这意味着,在判断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缴税时,起征点是非常关键的因素。
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用于判断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是否免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1) 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
注意申报表填报要点与变化
以下为增值税生效前后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纳税人填报变化: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一)”):(表1: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比对)
表1: 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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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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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列资料(一)》填写说明 本附列资料由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但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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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列资料(一)》填写说明第一款调整为: 本附列资料由发生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和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但未达起征点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填写。 |
①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起征点标准。这里“或者”表示,差额征税计算的两类销售额,均适用起征点规定。 但在纳税申报操作上,是否需要填报《附列资料(一)》,取决于具体业务类型是否属于法定的填报范围: 对于“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所有情形,均需填报《附列资料(一)》; 对于“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情形,仅“金融商品转让”项目需要填报扣除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填《附列资料(一)》,其他同类业务的扣除并不通过该表实现。 因此,《附列资料(一)》的填报范围,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政策条文中所列举的全部差额征税情形,而应严格依据申报表填写说明和官方解读,按具体业务进行判定 ②本附列资料由发生应税交易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未达起征点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应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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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第 1 栏“期初余额”:填写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四)第 2 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金额。 (五)第 3 栏“本期扣除额”:填写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 3 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 2 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 3栏“本期扣除额”≤第 5 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 3%征收率)”。 (六)第 4 栏“期末余额”:填写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七)第 5 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填写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八)第 6 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 3 栏“本期扣除额”的数据。 第 6 栏“本期扣除额”=第 3 栏“本期扣除额”。 (九)第 7 栏“含税销售额”:填写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含税销售额。 第 7 栏“含税销售额”=第 5 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 3%征收率)”-第 6 栏“本期扣除额”。 (十)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第 7 栏“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其中“征收率”按照第 7 栏“含税销售额”对应的征收率计算。 第 8 栏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除外。 (十一)第 9 栏“期初余额”:填写适用 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十二)第 10 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适用 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金额。 (十三)第 11 栏“本期扣除额”:填写适用 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 11 栏“本期扣除额”≤第 9 栏“期初余额”+第 10 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11 栏“本期扣除额”≤第 13 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 5%征收率)”。 (十四)第 12 栏“期末余额”:填写适用 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 (十六)第 14 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 11 栏“本期扣除额”的数据。 第 14 栏“本期扣除额”=第 11 栏“本期扣除额”。 (十七)第 15 栏“含税销售额”:填写适用 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的含税销售额。 第 15 栏“含税销售额”=第 13 栏“全部含税收入(适用 5%征收率)”-第 14 栏“本期扣除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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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调整 |
2.主表填报
表2: 小规模纳税人主表填报说明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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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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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货物及劳务”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各项目应分别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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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期数”“货物及劳务”列和“本年累计”“货物及劳务”列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上述栏次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
“劳务”填报“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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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和“本年累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上述栏次中的“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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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 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应税行为适用 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下同)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发生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附列资料(一)》第 8 栏数据一致,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除外。 |
(三)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本期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按政策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次。 |
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到2027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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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10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 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
(四)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填写本栏次。 |
小微企业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填报栏次,其他未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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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
(五)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填写。 |
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未达起征点免税销售额填报栏次,其他未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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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16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等有关税收政策可扣减的增值税额,按照规定可填列的减按征收对应的减征增值税税额等。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5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5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 15 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
(六)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说明增加内容: 本期发生增值税应税交易按政策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本栏次。 |
应纳税额减征额(3%减按1%)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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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18 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 10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
(七)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
小微企业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报栏次,其他未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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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第 19 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 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
(八)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说明调整为: 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报栏次,其他未调整 |
三种典型情形下的申报操作与案例
根据差额后余额与起征点的关系,以及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将小规模纳税人应税交易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第一种、差额后余额未达起征点,且未开具专票,全额免税。
纳税人需要先填写《附列资料(一)》,计算扣除额和差额后的销售额。然后,将差额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主表的“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主表“本期应纳税额”金额为0。扣除额的作用体现在将应税交易销售额降低至起征点以内,从而免除了纳税义务。
【案例1】小规模纳税人甲企业(3%)2026年一季度含税销售额50.5万,扣除额23.23万。
假设甲企业《附列资料(一)》期初无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23.23万,第3栏(第6栏)“本期扣除额”填写23.23万;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填写50.5万,第7栏“含税销售额”填写27.27万,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27万。
甲企业未达起征点享受免税优惠。主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27万,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为0,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为0.81万,第20栏“应纳税税额合计”为0。
第二种、差额后余额未达起征点10万(季30万),但部分收入开具了专票,未开专票部分免税。
纳税人仍需填写《附列资料(一)》计算整体差额后销售额。在填报主表时,需区分开票性质: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填入主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并计算缴税(减按1%);剩余未开具专票部分,填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栏次,享受免税。
【案例2】小规模纳税人乙企业(3%)2026年一季度含税销售额50.5万,其中,自开含税5.05万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额为23.23万。
假设附列资料(一)期初无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23.23万,第3栏(第6栏)“本期扣除额”填写23.23万;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填写45.45万,第7栏“含税销售额”填写22.22万,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22万。
乙企业按规定享受免税优惠。主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填报5万,主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22万,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为0.15万,第16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为0.1万,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为0.66万,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为0.05万。
第三种、差额后余额超过起征点标准,该余额全额缴税。
纳税人填写《附列资料(一)》后,将差额后不含税销售额全额填入主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栏次,并按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时扣除额的作用是降低计税基数,但不能免除纳税义务。
【案例3】小规模纳税人丙企业(3%)2026年一季度含税销售额50.5万,扣除额为12.12万。
填写附列资料(一)。假设丙企业《附列资料(一)》期初无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12.12万,第3栏(第6栏)“本期扣除额”填写12.12万;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填写50.5万,第7栏“含税销售额”填写38.38万,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38万。
主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填报38万,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为1.14万,第16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为0.76万,第20栏“应纳税额合计”为0.38万。
总结及提醒
以下将围绕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缴纳过程中面临的核心操作问题及其衍生风险,进行归纳与阐述:
1.在增值税申报上,如前述表1、2申报规则所述,并非所有的差额征税业务均需填报《附列资料(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仅金融商品转让项目填写《附列资料(一)》扣除情况;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均应填写《附列资料(一)》扣除情况。
2.小规模纳税人开展的规定业务适用差额征税并发生扣除、未达起征点的,应填报该表;达到起征点的,笔者建议也应填报该表,然后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缴纳应纳税额。
3.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等文影响,部分纳税人可能错误地将其特定业务的“扣除相关价款后的销售额”用于判断自身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九条确定,小规模纳税人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并规定国务院可对该标准进行调整。据此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一般纳税人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为落实上述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对登记管理具体操作予以明确,该公告指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因此,判定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核心标准,是看其滚动计算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在计算上述“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时,应以扣除前的全部销售额为基准。若误按扣除后的净额计算,极易导致在销售额实际已超标的情况下未及时办理登记,税务机关将依法追溯登记其一般纳税人身份,并要求其就超标期间的应税交易按适用税率补缴增值税,将面临滞纳金等处罚,详情参见《风险提醒:一个关乎差额征税纳税人身份的关键误区》。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核心是明确八类特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计算规则,即规定其销售额应“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进行计算。除“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外,其余七类交易(如金融商品转让、航空运输服务、签证代理等)的差额计算规则,同时适用于发生此类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笔者认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仅用于确定特定交易的计税销售额(税基),进而计算应纳税额或销项税额,它不能替代上位法作为判定纳税人是否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的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也是同原理,此类纳税人在判断当期(月或季)销售额是否达增值税起征点时,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作为计税销售额。若该计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30万元),则其对应的销售额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