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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税收优惠政策原则
发布时间:2026-03-03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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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六、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理解】虽然没有文件规定财税〔2016〕36号已经废止,但是根据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六条规定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原则”,如下列增值税优惠政策都取消: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十七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免征增值税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3)

3.职业学校校办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免征增值税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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