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 〔2009 〕 77号)。
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2月1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废止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 〔2009 〕 77号)。
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2月12日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