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增值税学习笔记3
风险提醒:一个关乎差额征税纳税人身份的关键误区
郭琪燕
有纳税人咨询,在适用规定的差额征税政策时,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如何确定?是以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还是以未扣除前的全额计算?这直接关系到其是否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
差额后余额
增值税法生效后,为衔接已有税收优惠、延续现行制度做法,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有扣除项目的,被划分为优惠类及政策类两类(以下合称“差额后余额”):
纳税人发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规定的应税交易,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纳税人发生《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等八类特定交易,自2026年1月1日起,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登记依据及风险后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规定,适用差额征税政策的纳税人,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是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这一口径是确定纳税人应否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根本依据。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2号公告对前述两个公告销售额的影响,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其销售额本身就是总额概念,无需调整;而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的,应还原为未扣相关价款前的全额。
举个例子,某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主营业务收入为350万元。同期,该纳税人在二级市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累计卖出股票的总成交额(未扣除买入价)为200万元,对应的买入成本为180万元(即差额后的净收益为20万元)。在判断其是否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关键在于如何确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口径:
如仅按扣除买入价后的净收益计算,则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370万元(350万元 + 20万元)。此金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能导致纳税人误认为自己无需登记。
如按未扣除买入价前的卖出价全额计算,则其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 550万元(350万元 + 200万元)。此金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该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实务中,有些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未达起征点,从而享受了免税优惠。然而,从连续滚动的12个月或者四季度来看,其累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很可能超过了500万的一般纳税人标准,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差额征税纳税人是以其差额后余额计算缴纳应纳税额,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对于有扣除项目的应税交易,必须按未扣除相关价款前的销售额全额滚动计算,从而造成年应税交易销售额的差异。若纳税人采用扣除相关价款后的净额计算方法作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大概率会造成其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确认被延迟。一旦此情况被税务机关在稽查、评估或后续管理中发现,不仅会被要求追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将面临自应登记而未登记期间起,按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产生滞纳金乃至罚款。
因此,对于适用差额征税的纳税人而言,务必区分“应税交易销售额”与“身份判定销售额”。在年度中间,应定期按全额口径滚动测算年销售额,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准备,避免因计算口径误用而引发重大的税务合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