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否不选择差额扣除,直接以全部价款为销售额,按照6%开票计算缴纳增值税?
【理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10号公告规定的是“允许”,而不是“必须”。意味着2026年1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采用两种方式计算销项税额。其一,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6%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其二,全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为销售额,按6%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注意】
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因此,差额征税作为10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次享受,需就全部销售额按6%全额征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