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增值税
先收款后分期或分次提供服务的,既要考虑按‘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当日孰先原则’,还要注意‘先开具发票’的特殊规则
发布时间:2026-03-03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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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们健身房2026年3月售出一批年卡,客户一次性支付全额费用,合同约定4月1日起可使用,但部分客户5月才首次到店消费,这种情况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合同约定的4月1日,还是客户实际消费的5月?另外,若客户购买年卡后我们当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合同约定3个月后才开通服务,这种‘先开票、后提供服务’的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该怎么算?”
前海税务局税源管理三科副科长郄晓晗耐心解答:“销售服务,先收款后分期或分次提供服务的,按‘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当日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且需就收到的全部价款一次性申报缴纳增值税。第一个场景中,合同约定的4月1日早于实际消费的5月,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4月1日,需在4月所属期就收到的全部款项申报缴税;第二个场景要注意‘先开具发票’的特殊规则,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即使约定3个月后开通服务,也需在开票当月就全额计税。”……业务专家结合纳税人经营场景逐一细致回答,提供针对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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