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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6-03-03
2026-03-03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政数〔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2-13   
 

省有关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6年2月13日

 

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和数据管理。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开放透明、公平竞争、高效便民原则。

禁止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人员业绩考核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与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实施协同监管。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动态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的交易项目,通过进场交易、信息共享等方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鼓励未纳入目录的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运行情况,受理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投诉。

第七条 省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为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依托数字广东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八条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信息、场所、专家抽取、见证、档案等服务。

第三章 平台建设、运行与服务管理

第九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电子服务系统)为枢纽,纵向联通国家、省内各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横向接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以及对接省内各行业电子监管系统。

第十条 省电子服务系统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统一服务门户、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证照、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数据共享、统一信用核查、统一交易服务“好差评"、统一场地音视频管理等服务。

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重大平台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已经建成确需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省电子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省、市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依托省电子服务系统提供服务的,可以在省电子服务系统基础上扩展建设,提供个性化服务。

电子服务系统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符合条件的各类系统对接。

第十一条 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对接电子服务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在线交易服务。

第十二条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平台运行服务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省电子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对象、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咨询和监督渠道等,优化交易流程,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四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交易规则组织实施。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鼓励其他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第十五条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免费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不得以登记注册、加入会员、购买特定服务等方式限制市场主体获取信息。

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在法定媒介、电子交易系统发布的公告公示信息与共享到省电子服务系统发布的公告公示信息应当保持一致。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以及项目响应方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承诺约定。

鼓励项目发起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通过省电子服务系统公开合同信息、履约信息等。

第十六条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要求,为交易项目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服务,建立健全隔夜评标、远程异地评标保障机制,提高场所设施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要求,为依法需要进行评标评审的交易项目提供专家抽取服务,为评标评审专家提供现场服务。

第十八条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为交易项目提供见证服务,维护交易秩序,记录交易行为。发现市场主体存在不良行为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并记入交易档案;发现有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并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和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以及音视频等予以归档。鼓励采用电子档案。

第二十条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和排斥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对接电子服务系统;

(二)为市场主体指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第三方保函服务平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

(三)与项目发起方、项目响应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四)违法违规干预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五)违反规定收取服务费用或保证金;

(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资料信息;

(八)隐匿、销毁或因保存不当丢失应当保存的交易过程产生和获取的资料或伪造、变造交易过程产生和获取的资料;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情况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交易服务“好差评"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对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服务进行评价,评价结果通过省电子服务系统公开。

第四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并向社会公开,依托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共享申请、审核和反馈机制。各类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应当按照省统一数据规范,及时、准确、全面、安全地向省电子服务系统共享数据。

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质量监测,通报数据质量监测情况。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治理,及时对数据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平台整合共享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分类整理和数据分析,挖掘数据价值,通过信息共享和数据应用,为纪检监察、审计、税务、行政监督管理等部门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类系统应当采用安全稳定的软硬件产品,建立防攻击、防病毒、防篡改、防窃取、防泄露等安全防护体系,强化数据安全保护。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规定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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