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实行简易计税,即便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也不会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否还可以在一般纳税人期间抵扣呢?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
但有两个例外。
一、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无收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如果小规模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生产经营收入,没有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其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
【案例1】A公司2025年2月设立,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5年5月采购了一台机器设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26万元。由于A公司未来合作的客户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方购买商品后,都会要求A公司按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A公司在2025年7月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5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A公司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申报销售额均为0。且A公司在该期间也确实未取得任何收入。
2025年7月之后,A公司实现销售收入,则其在2025年5月采购机器设备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额26万元就可以抵扣。
若A公司在2025年第二季度取得了销售收入,但未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无论是否申报了销售额,A公司在2025年7月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其在2025年5月采购机器设备所对应的26万元进项税额都不能抵扣。
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人存在“重合期”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的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案例2】B公司2025年1月设立,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缴纳增值税。2026年3月,B公司销售额大幅增加,导致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连续四个季度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的规定,B公司应在2026年1月1日转为一般纳税人。B公司在2026年第1季度的销售额需要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26年1月至3月,就是B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人的“重合期”。
若B公司从2026年1月1日开始,所有的对外采购均索取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且B公司在2026年第1季度的应税交易均为一般计税,则B公司在第1季度“重合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正常抵扣。
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在无法准确预知何时销售额能超过500万元的情况下,所有的采购行为,只要能取得专票的,还是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