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税费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税费专题
政府性基金、费
营业税(已废止)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交易所会计监管动态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总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已废止)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地方注协专家提示与业务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注册会计师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证监部门评估监管指引与评估风险监管提示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内部控制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企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企业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企业内部控制其他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其他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法规
金融监管总局
央行
外汇管理局
外汇交易与银行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其他金融法规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中登公司
期交所
商交所
金交所
中金所
中基协
中证协
中上协
中期协
其他证券法规
其他财经法规
国务院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国家审计
海关
商务部
发改委
工信部
科技部
市场监督管理
人社部
医保局
自资部
住建部
知识产权局
其他部门法规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经法规
江苏税费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法律及司法文件
全国人大
法院
检察院
司法部
民法典相关
公司法相关
破产法相关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广东财税法规
1r0ohpbfv8sdz
全文有效
2026-03-03
2026-03-03
1mt7pgri86bic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粤澳深合经发通〔2026〕9号  发布时间:2026-02-14   
 

各有关单位: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

2026年2月14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文旅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支持文旅产业提质

第三章  丰富文旅业态体系

第四章  提升旅游款待水平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横琴国际休闲旅游岛建设方案》,支持澳门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建设,促进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是指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及其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所评定的5A级、4A级、3A级质量等级景区;

(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相关要求,经国家、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认定的旅游度假区;

(三)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星级酒店),是指由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所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星级酒店);

(四)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是指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

(五)5A、4A、3A级旅行社,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1380-2015)相关要求,由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标准化机构组织评定的5A、4A、3A级旅行社;

(六)澳琴本土品牌,是指由澳门、横琴企业原创,知识产权归澳门、横琴企业所有的,在区域内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引领性的品牌;

(七)国内外知名品牌,是指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引领性、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品牌,原则上须在2025年1月1日后入选以下榜单之一: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世界品牌500强榜单》《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德勤发布的《全球奢侈品力量排行榜》、品牌联盟每年发布的《TopBrand中国500强品牌名单》;

(八)首发活动,是指品牌方或者由品牌方授权,在全国市场范围内首次发布新品或者展示新品的重点宣传推介活动;

(九)首秀活动,是指品牌方或者由品牌方授权,在全国市场范围内首次举办集合某品牌多种产品的展览、展示活动;

(十)国内院线,是指经国家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模在五十家以上的中国境内电影院线;

(十一)中央电视台,是指央视一套-十七套;

(十二)省级卫视,是指中国内地省级卫视,不含专业卫视、地区卫视、地市级卫视;

(十三)港澳电视台,是指设立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据港澳本地广播法规取得运营牌照,通过无线电波、电缆、卫星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媒体机构;

(十四)黄金时间段,是指电视台重点影视作品排播、精品内容推送的核心时段,具体时间段为每日十一时至十四时、十八时至二十二时;

(十五)夜间主题消费活动,是指在当日十八时至次日凌晨二时的时间段内,有效开展超过四小时(含)以上,并以促进夜间消费、丰富居民文化生活为核心目的的经济文化活动,包括美食节、餐饮嘉年华、啤酒节、夜间演艺、主题灯光秀、文创集市等主题场景;

(十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为准的收入;

(十七)文旅康养项目,是指以健康养生为核心,融合医疗护理、休闲度假、生态体验的综合性项目;

(十八)“星级旅游服务认可计划"奖项,是指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主办,市政署、消费者委员会、澳门旅游学院、澳门酒店协会、澳门餐饮业联合商会、澳门中小型餐饮业商会、澳门旅行社协会、澳门旅游业议会、澳门旅游商会为支持单位的旅游业界商户奖项评选;

(十九)澳门“百年传承店"“澳门特色老店"“专精特色店"品牌,是指由澳门特区政府经济及科技发展局组织的品牌评定活动所认定的品牌;

(二十)澳门社会团体,是指经澳门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局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

(二十一)专职导游工作,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3号令)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或者相关旅游企业安排,专门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职业活动;

(二十二)国家高级、中级导游证书,以及外语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证书,是指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考核评定的导游等级证书;

(二十三)“ 以上"“不超过"“不低于"是指包括本数的数目。

第二章 支持文旅产业提质

第三条 支持旅游企业品牌创建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百万元、三百万元、一百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从3A景区晋升为4A景区补差奖励两百万元,从4A景区晋升为5A景区补差奖励两百万元);对于通过年度复核和评定性复核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十万元、二十万元、十万元。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百万元、三百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从省级旅游度假区晋升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补差奖励两百万元)。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星级酒店)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百万元、三百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从四星级晋升为五星级补差奖励两百万元)。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十万元、三十万元、十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从丙级晋升为乙级补差奖励二十万元,从乙级晋升为甲级补差奖励二十万元)。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5A、4A、3A级旅行社的申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十万元、三十万元、十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从3A级晋升为4A级补差奖励二十万元,从4A级晋升为5A级补差奖励二十万元)。

第四条 支持旅游文创商品研发

对于企业或者机构打造体现合作区地域特色、文化特点的旅游文创商品,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认定,且单个商品年度累计销售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实施分档奖励,三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部分按销售额的百分之五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五万元;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销售额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十万元。单个企业或者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

申请单位须在该旅游文创商品销售前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线上备案(线上备案要求详见申报指南与惠企利民服务平台)。

申请单位须拥有销售该旅游文创商品全部知识产权或者销售许可。如全部知识产权或者销售许可,不止一家企业或者机构所有的,申请单位须提交拥有该商品全部知识产权全部共有人同意以该申请单位的名义申请该奖励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应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 鼓励发展演艺产业

对于企业或者机构在合作区打造的音乐剧、歌舞剧(含舞台剧)、光影秀、脱口秀、演唱会等演艺产品,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认定,按其演出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三十给予每场次不超过五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节目奖励不超过三场,同一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一百万元。本条所称“演出实际投入"是指该场次演出活动所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总额,包括场地费、宣传费、演出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及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可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以上费用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活动投入总额专项审计报告为准。申请单位须在演出前(至少提前二十天)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线上备案(线上备案要求详见申报指南与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单个演出限一家企业或者机构申请奖励,由两个以上企业或者机构联合开展的,原则上由演出开展前已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企业或者机构申请。

对于年度累计举办音乐剧、歌舞剧(含舞台剧)、光影秀、脱口秀、演唱会等演艺活动超过十五场,且实现年票房收入三十万元以上的,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奖励三十万元。对于年度累计承接音乐剧、歌舞剧、光影秀、脱口秀、演唱会等演艺活动超过十五场,且总入场人数超过一万五千人次的,给予场地提供方一次性奖励十五万元。

第六条 鼓励发展时尚产业

对于在合作区举办澳琴本土品牌、国内外知名品牌首发首秀活动的企业,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分别按其活动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五十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一百万元。

本条所称“活动实际投入"指该活动所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总额,包括场地租赁费、物料材料费、搭建费及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可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以上费用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活动投入总额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第七条 鼓励发展影视产业

对于电影正面体现澳琴题材或者主线讲述澳琴人物故事的,在国内院线公映,上映后票房超过三千万元,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联合出品方的企业或者机构三百万元、二十万元奖励;对电影正面展现澳门或者横琴城市形象镜头五次以上、每次展现时间超过五秒,且在片头或者片尾字幕中包含澳门或者横琴拍摄取景点名称,在国内院线或者港澳院线公映的,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联合出品方的企业或者机构每个城市形象镜头五万元、五千元奖励,每部电影不超过五十万元。

对于电视剧正面体现澳琴题材或者主线讲述澳琴人物故事的,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港澳电视台黄金时间段完整播出,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联合出品方的企业或者机构五十万元、五万元奖励。

对于网络剧正面体现澳琴题材或者主线讲述澳琴人物故事的,在优酷、爱奇艺、芒果TV、腾讯视频、哔哩哔哩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上播映,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定,一百八十天内集均播放量达到一千万次、一千五百万次、两千万次以上,给予第一出品方的企业或者机构三十万、四十万、五十万元奖励。

对于在澳门、横琴拍摄取景的各类纪录片、综艺节目,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港澳电视台黄金时间段完整播出,或综艺节目在优酷、爱奇艺、芒果TV、腾讯视频、哔哩哔哩等国内重点网络平台完整播出,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定,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联合出品方的企业或者机构五十万元、五万元奖励。

对于联合澳门企业共同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等各类影视作品,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给予1.2倍奖励。

每个作品只奖励一次,多个作品可累积计算,每家企业或者机构每年最高奖励三百万元。对于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等影视作品,同一部作品的第一出品方与联合出品方同时申请奖励时,仅奖励第一出品方。

第八条 鼓励发展研学旅游产业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研学(旅行、实践教育)基地(营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十万元、二十万元、十万元、五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从区级提升到市级补差奖励五万元,从市级提升到省级补差奖励十万元,从省级提升到国家级补差奖励三十万元)。

对于合作区企业或者机构在合作区内举办面向学生群体单次时长超过六小时的研学活动,年度累计参加活动人数超过五百人次、一千人次、两千人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万元、八万元、十万元。

对于合作区企业或者机构在大湾区内举办面向学生群体的研学活动,在合作区住宿超过一晚,年度累计参加活动人数超过五百人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十万元。其中使用“琴澳旅游团"方式组织的“澳门+横琴"研学活动,对该部分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给予1.2倍奖励。

申请单位须在研学活动开展前(至少提前二十天)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线上备案(线上备案要求详见申报指南与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或者机构申请奖励,活动由两个以上企业或者机构联合开展的,原则上由活动开展前已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企业或者机构申请。

第三章 丰富文旅业态体系

第九条 支持夜间消费活动举办

对于企业或者机构开展美食节、餐饮嘉年华、啤酒节、夜间演艺、主题灯光秀、文创集市等夜间主题消费活动,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认定,经营活动连续达到三天以上(跨年活动可将跨年时间计算在内),且活动产生的营业收入达到活动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的,按其活动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同一活动连续多届举办的,从第二届起,按照当届活动所获得的举办奖励的百分之十给予额外奖励,每增加一届,当届额外奖励的比例再增加百分之十。期间有中断的,额外奖励的比例重新计算。活动连续举办的额外奖励最长不超过三届。本条所称“活动实际投入"是指申请单位举办该活动所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总额,包括场地租赁费、物料材料费、人员劳务费、水电费及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可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以上活动产生营业收入、活动实际投入费用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对于年度累计开展夜间主题消费活动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或者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二十万元。

鼓励夜间主题消费活动的主办方免费提供穿梭巴士、接驳车等交通接驳服务,按照每台穿梭巴士、接驳车实际支出费用的百分之八十、不超过一千元/天的标准给予补贴,每年同一活动只能申请一次。本条所称“实际支出费用"是指申请单位为提供穿梭巴士、接驳车等交通服务,向具备合法运营资质的车辆租赁企业支付的、与本次租赁直接相关且有真实合法凭证的费用总和,以及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可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以上费用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活动投入总额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申请单位须在活动开展前(至少提前二十天)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线上备案(线上备案要求详见申报指南与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或者机构申请奖励,活动由两个以上企业或者机构联合开展的,原则上由活动开展前已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企业或者机构申请。

第十条 鼓励发展亲水旅游

对于在合作区内自主投资建设并实际运营游艇旅游、海上运动等亲水型休闲旅游项目的企业,其单个亲水项目年度营业收入达到两百万元、五百万元、一千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二十万元、五十万元、一百万元奖励。以上项目产生营业收入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康养旅游

对于在合作区内自主投资建设特色医疗、疗养康复、美容保健等文旅康养项目的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两千五百万元、五千万元、一亿元,首次申请奖励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两百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从两千五百万元提升到五千万元、一亿元分别补差奖励五十万元、一百五十万元,从五千万元提升到一亿元补差奖励一百万元)。

对于合作区企业或者机构在合作区开展“康养+文旅"主题活动,在合作区住宿至少一晚,同时体验至少一个文旅康养项目,年度累计活动人数超过三百人次、五百人次、一千人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万元、十万元、十五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低空文旅

对于开通直升机等低空载人观光航线(起点或者终点至少一个在合作区,且飞行距离超过五公里)且公开售票的企业,按每一百人次给予三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三百万元。

鼓励企业在合作区内开展无人机飞行表演,对于每场次无人机编队飞行规模超过三百架的,按每场次给予五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澳门文旅品牌在合作区落户

对于获澳门“星级旅游服务认可计划"奖项、澳门“百年传承店"“澳门特色老店"“专精特色店"品牌的企业或者机构,在合作区首次注册且实质性运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三十万元品牌落地奖励。

申请单位须获得“星级旅游服务认可计划"、澳门“百年传承店"“澳门特色老店"“专精特色店"的品牌方授权使用品牌店铺的商号、商标、标识等品牌信息。

第十四条 鼓励旅行社积极拓展客源

对于本办法实施期内,在合作区开展经营活动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两千万元、五千万元、一亿元、两亿元以上的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万元、十万元、三十万元、五十万元(已享受过奖励的,从两千万元提升到五千万元、一亿元、二亿元分别补差奖励五万元、二十五万元、四十五万元,从五千万元提升到一亿元、两亿元分别补差奖励二十万元、四十万元,从一亿元提升到两亿元补差奖励二十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开发精品旅游线路

对于合作区内旅行社开发“横琴+大湾区地区"旅游线路,满足单条线路年接待游客不低于两千人次,同时在合作区住宿至少一晚,并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认定的,按旅游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旅行社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该单条线路同时满足在澳门连续住宿两晚及以上的,按旅游合同价的百分之四十给予奖励,单个旅行社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三十万元。满足前述条件且单条线路年度境外(含港澳地区)游客占总游客人数比例超过百分之十的,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十万元。

申请单位须就申请本条奖励的旅游线路提前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线上备案(线上备案要求详见申报指南与惠企利民服务平台)。所有旅行团组(人次)限一家旅行社申请奖励,多家重复申请的由实际承接社获得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开展文旅交流活动

对于企业或者机构与澳门社会团体联合在合作区组织开展面向公众发布的文旅论坛、文旅推介、文旅产业对接等交流活动,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认定,参加活动人数达五十人、一百人以上且澳门社会团体参与人数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分别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活动主办方或者承办方最高不超过十万元、二十万元的奖励。

本条所称“活动实际投入"是指申请单位举办该活动所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总额,包括场地费、宣传费、人员劳务费、交通费及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可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以上费用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活动投入总额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申请单位须在活动开展前(至少提前二十天)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线上备案(线上备案要求详见申报指南与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单个活动限一家企业或者机构申请奖励,活动由两个以上企业或者机构联合开展的,原则上由活动开展前已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企业或者机构申请。

第四章 提升文旅款待水平

第十七条 支持旅游国际化发展

对于合作区内景区、酒店、文娱场所、商圈、博物馆等市场主体新建或者升级多语种(中文以外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不同语言)标识系统、旅游导览系统,完善多语种宣传手册、宣传片等,按照实际投入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予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奖励。本条所称“实际投入"是指申请单位新建或者升级多语种标识系统所实际发生的支出费用总额,包括设计费、多语种翻译费、材料费、制作费、人员劳务费及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可的其他合理费用等。以上费用应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第十八条 支持导游在合作区执业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配合导游培训相关制度,参与由合作区政府组织的培训课程并取得导游证的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给予一次性奖励三千元。对于取得上述导游证且在合作区执业的香港、澳门导游及领队当年度带团满二十天、三十天、五十天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三万元、五万元、八万元。

对于在合作区执业且持有外语导游证、年度带团至少两次的导游,给予一次性奖励两千元。对于在合作区执业的英语导游当年度带团满二十天、三十天、五十天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万元、六万元、十万元。对于在合作区执业的外语导游(除英语以外)当年度带团满十五天、二十天、三十天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五万元、六万元、十万元。

本条所称“在合作区执业"是指申请人与合作区内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委派在合作区内为游客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申请人在本办法实施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得申请该项奖励。

第十九条 优化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

对于本办法实施后获得国家高、中级导游证书且在合作区从事专职导游工作的旅游从业人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三万元、两万元;获得外语特级、高级、中级导游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三万元、两万元、一万元。

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后,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服务技能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或者金、银、铜奖或者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奖励三万元、两万元、一万元;参加省级文化和旅游服务技能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或者金、银、铜奖或者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奖励两万元、一万元、八千元;参加合作区文化和旅游服务技能比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者金、银、铜奖或者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奖励一万元、八千元、五千元。

申请个人须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旅游企业签订两年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且在审核通过前劳动合同仍在有效期内,并在合作区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申请人在本办法实施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得申请该项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开展文旅技能提升培训

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后,合作区内企业、培训机构或者行业协会在合作区举办文旅技能提升等方面培训活动,组织线下培训班每门课程不少于十五学时且实际参训人数不少于二十人的,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认定,按每门课程给予培训主办方奖励两万元。若培训主题中包含国际服务标准、外语能力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等内容,且培训结束后为学员颁发国际专业认证或者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认可的证书的,每门课程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给予培训主办方额外奖励两万元。同一年度同一门课程不重复奖励,同一培训主办方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申请单位须在培训举办前(至少提前二十天)在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要求进行线上备案(线上备案要求详见申报指南与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单门培训课程限一家企业或者机构申请奖励,培训课程由两个以上企业或者机构联合开展的,原则上由培训课程举办前已向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的企业或者机构申请。

对于合作区内酒店、景区、旅行社、会展场地运营主体组织员工免费参加职工技能、职业素养、国际礼仪、外语口语等方面培训(需经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备案),有效提升员工国际化旅游接待能力,且年度组织员工人数分别达到十名、二十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三万元、六万元,单个企业或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六万元。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合作区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

本办法所涉及的补贴和奖励均为税前标准,所指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适用原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主体在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的政策扶持和优惠但是由合作区财政承担或配套的以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各条款之间或者本办法与合作区出台的其他政策及上级单位要求合作区财政承担或者配套的同类政策有重复、交叉的,申请人择一进行申请,不得重复申请,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三条 申请要求

申请人为企业的须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参照该标准执行。

申请人为个人的按相应条款规定执行。

申请人在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不得申请本办法相关奖励和补贴:

(一)在“信用中国"平台被列入失信名单;

(二)在经营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消防安全、税务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事项属《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中纳入听证适用范围的;

(三)活动、项目举办或实施过程中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流程

申请一般流程如下:

(一)申请。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每年发布扶持资金申请指南,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资金申请工作。申请人根据本办法以及相关申请指南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资料,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合作区经济发展局组织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结合现场考察情况,得出审核结论;

(四)资金审定。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审核结论,确定资金扶持方案;

(五)公示。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将拟扶持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七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个别条款对申请流程有特殊要求的按相应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资金监督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缴扶持资金,不得再依照本办法申请相关补贴或者奖励,构成违法或者犯罪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申报指南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制定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合作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按照2026年申报指南申请。有效期届满而相关资金应当支付未支付完毕的,继续执行至全部完毕。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