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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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金额进行同比例减资,新股东再以折价增资,原股东因减资行为而获得了不当税收利益,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6-03-02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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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三稽罚﹝2025﹞6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北*药业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226,826.04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5-03-07    

发布日期    -

一、违法事实   

股东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减资,需补缴个人所得税(一)你单位两名投资人张*霞、李*云于2022年9月平价减少投资,注册资本由1100万元(张*霞220万元占比20%、李*云880万元占比80%)减少至300万元(张*霞60万元占比20%、李*云240万元占比80%),2022年9月21日明*药业引进明*科技(纳税人识别号:*,注册资本318万,张*霞占比30%、张*明占比70%)作为新的投资者进行增资,明*科技注资2700万元,增资完成后明*药业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万(张*霞2%、李*云8%、明*科技90%)。2022年9月投资人进行减资时,你单位未分配利润为3118857.91元,在未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下,两名股东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金额进行减资,随即引入关联方企业进行注资,减资行为减少了股东“利息、股息、红利”应纳税额所得额,股东因减资行为而获得了不当税收利益,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之规定,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453652.06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26826.04元。

四、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2022年9月投资人进行减资时,你单位未分配利润为3118857.91元。张*霞应补缴2022年9月“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90730.41元,李*云应补缴2022年9月“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362921.65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453652.06元。

税政解析与策略:
3118857.91*(1100-300)/1100*20%=4536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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