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13日
成都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促进城乡要素流动,全面推进全市基层产权“应进必进、阳光交易",防范基层“微腐败",规范基层行权用权,助力乡村振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15〕58号)、《中共成都市委关于加快推进超大城市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制机制做大做强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3〕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受委托管理并纳入《成都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目录》的产权流转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基层产权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网络竞价、拍卖、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其中村(居)民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十五至三十三条等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至三十二条等及其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有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至三十三条等及其章程有关规定,流转价款、产业类型、合作方式等相关事宜经民主决策后,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
鼓励、支持集体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所有的基层产权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
第五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行,公开公正、便捷高效,保障权益、监管有效"原则。
第二章 规范交易
第一节 流转交易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无争议;
(二)流转交易双方具备真实的交易意愿;
(三)流转交易双方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四)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其入市方案须经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核对并出具符合入市条件的意见书。
第八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按照提出申请、平台受理、组织交易、结果确认的一般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权利人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提出流转交易申请、提交相关要件资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权利人做好流转交易申请和资料要件准备。
(二)平台受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流转交易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流转交易条件的,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公告。
(三)组织交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按照公告载明的流转交易方式组织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并确定成交方。
(四)结果确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流转交易结果进行公示或公告,并通知流转交易双方成交结果。
第九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根据交易结果向流转交易双方出具流转交易鉴证。流转交易鉴证包括流转交易鉴证书、成交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等。
第十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应对流转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档案、图像照片、录音影像等重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长期保存。
第二节 资产资源流转
第十一条 基层产权标的额1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
第十二条 资产资源流转应确定底价,权利人可综合考虑资产原值、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底价,也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底价。
第三节 工程建设和货物、服务采购
第十三条 基层产权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货物、服务采购,应当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十四条 对于技术、规格和标准统一的货物、要求简单规范的服务采购以及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鼓励权利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节 绿色通道和限额以下项目流转交易
第十五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符合以下特殊情况的,经民主决策程序后,可通过“绿色通道"实施便捷流转交易:
(一)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急类项目;
(二)可由本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设立的全资企业直接承接实施的项目;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流转交易的项目。
第十六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标的额10万元以下且村(居)民委员会自治章程、居民公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财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限额以上范围内的,权利人采取民主决策的方式确定成交方。
第十七条 通过“绿色通道"实施便捷交易、限额范围内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的项目,应将民主决策、流转交易结果等资料信息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公示。
第三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公园城市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管理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全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业务指导、纠纷调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共同制定《成都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目录》,并联合印发执行。
区(市)县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基层产权流转交易业务指导、纠纷调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金融管理局会同制定《成都市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目录》的其他市级部门,共同指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制定基层产权流转交易细则,按程序报批审查后执行。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基层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机制,明确具体负责辖区内基层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工作人员,做好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情况纳入巡察、审计等监督内容。
第四章 政策措施保障
第二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本辖区内基层产权清产核资工作,分别将数据录入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清产核资数据的审核。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负责运营和维护基层产权清查核实系统,做好清查核实项目登记赋码和流转交易数据更新,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清查核实政策宣传和系统操作培训。
第二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立统一清算结算制度,对交易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和流转交易价款实施统一结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发布流转交易公告时应明确平台保证金的保证事项和违约处理方式,流转交易保证金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依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可将流转交易鉴证作为办理基层产权权证登记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鼓励银行、保险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将流转交易鉴证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质押融资标的资产价值评估重要依据,为流转交易主体提供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入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流转交易各类基层产权,不收取作为出让方的流转交易服务费,由所在区(市)县财政按照年度流转交易额相应比例给予资金支持。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按一年期土地流转费标准计收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成都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并维护基层产权交易系统,做好流转交易相关数据保密管理,建立流转交易风险及廉政防控机制,将流转交易数据实时推送至市纪委正风肃纪大数据监督平台。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推动“E管家平台"“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等系统平台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实现互通互联。
第二十七条 基层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提起仲裁或诉讼。
第二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对权利人和成交方违规违约和不履约、履约不到位的,以及从事代理服务机构和评审专家违反从业规定的做好记录并及时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