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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税费政策
发布时间:2026-03-03   来源: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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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
政策要点
(1)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及扣缴申报办理流程。(1)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1)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内容;增加公告前推送纳税人确认及异议处理流程,对于公告内容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公告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2) 调整公告范围。明确“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应当公告。

(3) 统一公告机关。将原来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状态、欠税金额大小等分层级公告修改为由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公告。

(4)统一公告频次。将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

(5)统一公告渠道。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欠税信息,规定公告机关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欠税的情况,根据需要还可通过其他渠道另行公告。同时,新增各省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

(6)规范公告内容。提升内容的完整性,便于社会公众更加清晰全面地了解公告信息,公告中增加“欠税所属期”、“欠缴日期”等。

(7) 优化不公告范围。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衔接,优化可不公告情形,将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以及依照法院裁定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纳入可不公告的范围。

(8) 及时更新机制。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此外,还增加了加强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等规定,并作了其他文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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