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上市公司发布补税公告称,稽查局认定其子公司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要求补缴2021年至2023年期间增值税共计36,989,515.50元,并加收滞纳金。子公司已于2025年12月25日、2026年2月11日,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了增值税税款36,989,515.50元、滞纳金21,522,186.47元。
据此前公告,税企双方主要系对综合利用的资源是否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规定的“废渣”或“煤矸石”存在争议,稽查局认为该子公司生产使用的原材料为经过筛选、煅烧等多项加工后产生的“煅烧后的煤矸石”,不属于《目录》规定的“废渣”或“煤矸石”,进而不应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目前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均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征管方式,企业在政策适用前应了解征管口径,并做好资料留存工作,防范政策适用偏差引发补税、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2025年12月23日,**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补缴税款的议案》。
2026年2月11日,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呼税稽二处[2026]*号),认定内蒙古**不符合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条件,不应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应补缴2021年至2023年期间增值税共计36,989,515.50元,并就应补缴的增值税从税款退库之日起至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内蒙古**已于2025年12月25日、2026年2月11日,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了增值税税款人民币36,989,515.50元、滞纳金人民币21,522,186.47元,内蒙古**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及滞纳金将影响2025年度当期损益。
特此公告。
**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来源:巨潮资讯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