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省级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两新"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支持经营主体开展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降低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推动形成有效投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关于加力推进设备更新贷款投放的通知》(银办发〔2024〕176号)、《财政部关于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金〔2024〕155号)、《关于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方面就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范围。经营主体按要求实施设备更新行动,纳入由国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且银行向其发放贷款的,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设备更新项目贷款给予贴息。同时,将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的、银行2026年起新发放的科技创新类贷款纳入中央财政贴息支持范围。
(二)贴息标准。中央财政对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贴息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三)期限条件。已签订贷款合同、设备购置或更新改造服务采购合同的清单内项目,2024年3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设备更新类贷款,自相关贷款资金划付供应商账户之日起予以贴息;2026年新发放的设备更新类固定资产贷款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支持的科技创新类贷款,自贷款发放之日起予以贴息。
(四)支持领域。2024年3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贷款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设备更新相关再贷款支持,属于工业、能源电力、交通运输、物流、文旅、老旧农机具等领域设备更新;2026年新发放的贷款应属于工业、能源电力、交通运输、物流、文旅、老旧农机具、建筑和市政、用能设备、航空器材、电子信息、安全生产、设施农业、渔船、冷链设施、粮油加工、废弃物循环使用、小水电、消费商业设施、人工智能、养老等领域设备更新,加大对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设备更新支持。财政贴息不再以贷款获得再贷款支持为前提。
二、贷款流程
(一)经办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贷款申请。经营主体实施设备更新,凡纳入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的,可向所在地的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贷款审核和发放。经办银行参考相关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按照市场化原则审核、审批经营主体的贷款申请,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及发放贷款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审批放款。
三、贴息流程
(一)贴息资金预拨。贴息资金拨付采取“预拨+结算"方式。省财政厅根据经办银行省级分行申请,按一定比例预拨贴息资金。自2026年起,省财政厅根据经办银行申请,按年预拨贴息资金。经办银行省级分行收到省财政厅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收息时予以扣除。
(二)贴息资金申请。经办银行省级分行负责汇总分支机构贴息资金申请,按年度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申请。自2026年起,每年1月31日前经办银行省级分行提出本年度贴息资金需求申请,填报《经办银行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需求申请表》(附件1)。省财政厅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省级分行预拨全年贴息资金。
(三)贴息资金审核。经办银行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自2026年起,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审工作机制,由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开展并联并审、联合审核,审核结果互享互认。经办银行省级分行负责确认经营主体贷款是否符合贴息条件。省征信平台负责对贷款信息进行汇总、校验和推送。省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确认经营主体贷款是否符合政策支持领域范围。省财政厅负责确认财政贴息资金是否准确。具体流程为:经办银行省级分行按月汇总分支机构贴息资金申请,将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上传至省征信平台。省征信平台初步汇总校验后,对校验有误或佐证材料不齐全的贷款退回至相关经办银行省级分行,由经办银行省级分行修改完善后再提交。省征信平台将各经办银行省级分行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贴息清单,推送至相并联并审工作机制小组,小组成员单位在限定日期内完成审核,如提出否定意见需说明原因。对于审核不通过的贷款,由省征信平台系统留存相应贷款项目信息以及否定意见说明,退回至经办银行省级分行。对审核通过的贷款,由省征信平台按季汇总并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推送至省财政厅和金融监管部门,抄送贷款经办银行省级分行。
(四)贴息资金结算。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贴息贷款情况。自2027年起,每年1月31日前经办银行省级分行向省财政厅提交上年度贴息资金结算申请,填报《经办银行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结算申请表》(附件2),省财政厅于2月2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财政部。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预拨的贴息资金额度,及时向经办银行省级分行结算和拨付贴息资金。省财政厅可根据经办银行贴息资金使用进度提前或分阶段开展结算工作。
(五)贴息资金清算。2029年1月31日前经办银行省级分行向省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原则上省财政厅自收到清算申请1个月内,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报告并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与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与经办银行省级分行分别清算贴息资金。资金清算时间视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情况相应调整。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做好政策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提高审核质效,推动政策精准落地,会同有关方面建立贴息月度工作台账,及时掌握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督,做好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符合项目清单范围。黑龙江金融监管局加强日常监督,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经办银行向经营主体收息时,代财政支付贴息资金,并通过手机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增强经营主体体验感和获得感。
(二)加强监督管理。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联合抽查,发现被贴息经营主体有严重违规操作问题的,向经营主体收回贴息资金;对与经营主体合谋进行违规贴息操作的银行,严格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不得继续经办相关贴息业务。经办银行要严格履行审贷职责,做好贷款资金流向监控,严禁用于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并通过数据标签做好分类统计,避免贷款重复享受中央财政贴息。
(三)严肃财经纪律。相关经营主体、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反设备更新贷款贴息政策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四)规范信息报送。经办银行要建立报表统计制度,经办银行省级分行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和贴息使用情况,抄送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黑龙江金融监管局。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黑财金〔2024〕83号)同时废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经办银行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需求申请表
附件2:经办银行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结算申请表
附件3:省级财政部门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需求和结算审核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
2026年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