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政策管理,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黑龙江省创新产品(服务)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黑财采〔2023〕24号)予以废止,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6年2月13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政策管理,现将《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黑龙江省创新产品(服务)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黑财采〔2023〕24号)予以废止,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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