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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企业“撤资”,补回预提所得税4500万元
发布时间:2026-03-03   来源:陇上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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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青正轩 李迪 任文佳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在加强再投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落实与风险防控工作过程中,通过事前辅导与动态监控,成功帮助某境外企业化解因企业收回投资产生的少缴税款风险。在税务人员辅导下,该企业及时申报缴纳税款4500万元。

 

一项业务咨询引起税务人员注意

近年来,为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国家先后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使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法规同时明确,若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须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相关税款。

H公司是境外企业Z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H公司向母公司Z公司分配利润9亿元,Z公司随后将这笔利润直接投资给我国境内的另一家全资子公司A公司,并享受了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李沧区税务局风控部门认为,由于被投资的A公司不在李沧区辖区,Z公司后续如从A公司撤回这笔投资,由于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无法及时获知情况难以实时监控,不仅企业面临税收风险,也可能导致税款流失。于是,税务人员将该企业列入重点动态监控名单,定期向H公司发送提醒函,提示其关注母公司投资动向,并要求其在母公司收回投资时协助履行告知义务。

不久前,H公司人员主动联系税务人员,咨询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若收回投资,相关涉税业务如何处理等事项。在此咨询过程中,税务人员了解到,Z公司计划于近期对被投资公司A公司减资15亿元。

这一信息引起了税务人员关注。

根据财税〔2018〕102号法规规定,境外投资者部分处置持有的包含已享受优惠和未享受优惠的同一项境内投资,视为先行处置已享受优惠的投资。因此,如Z公司对A公司减资计划属实,这次减资中包含当年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9亿元再投资资金。这笔资金按照税法规定,须补缴递延的税款。

 

追踪核查确保税款征缴入库

为核实减资计划真实性,并准确掌握境外Z公司减资准确时间,李沧区税务局税务人员展开了多层次监控与核查:利用大数据平台和“天眼查”等内外信息工具,对A公司的股东信息和股权变更情况进行监控核查,重点追踪核实A公司注册资本及Z公司对A公司投资比例的变动情况,从而获取减资活动的时间和涉及金额等信息;加强与A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作,请其协助核实企业是否减资等动态情况。通过实施一系列核查措施后,李沧区税务局税务人员确认,Z公司减资的情况属实,此次减资涉及已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9亿元,应按税法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

随后,税务人员通过境内企业H公司与其母公司Z公司取得联系,并向Z公司人员进行了税法宣传辅导。税务人员向其表示,根据财税〔2018〕102号法规规定,Z公司本次减资行为属于实际收回已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因此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Z公司应尽快依法向境内税务机关申报并补缴相关税款,以避免出现涉税风险,并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税务人员向企业指出,因Z公司是100%持股H公司的境外母公司,其情况符合《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十条关于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征税规定中“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的条件。因此,根据《安排》规定,Z公司应就其从H公司取得收入向境内税务机关补缴股息总额5%数额的税款。

经过税务人员耐心释法辅导,Z公司认可税务机关意见,委托H公司向李沧区税务局及时办理了扣缴申报,依法补缴了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6年01月27日,版次:06        

原标题:《循迹追踪 及时核查企业“撤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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