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综合
理解实务:这两项政策执行
发布时间:2026-03-03   来源:小陈税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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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理解(仅供参考):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也就是说,
1.甲供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项目
可以理解:2026年1月1日前,如果已按简易计税项目计税缴纳过增值税,可继续按照简易计税项目计税;如果没按简易计税缴纳过增值税的,仅仅是签合同,不能再按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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