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4日,税务总局官网公布了最新的0104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与往期一样分为有效目录与失效目录)。不出所料的是,以《增值税法》为减免税依据的项目已然列入0104版《有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如,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等。
其中,还新增了减免性质代码“01042809”这一项,减免政策大类: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减免政策小类:未达起征点;政策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减免项目名称:小规模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说明:按照起征点规则,销售额低于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按全部销售额征税】
单就这一项来看,并没有什么新奇的,《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但是,如果与2025年12月17日公布的1217版《有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照来看,就会觉得很有意思。
1217版《有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原有的,减免政策小类同为“未达起征点”,减免性质代码分别为“01042804”以及“01042806、010428067”的优惠项目在0104版《有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中都不见了。
再查阅0104版的《失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赫然发现,减免性质代码为“01042804”和“01042806、010428067”的减免税优惠事项都已孤独的“长眠”在此。
对于减免性质代码“01042804”这项优惠事项列入“失效优惠目录”,很好理解,因为它的政策依据是以财政部令第65号令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的第三十七条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而《增值税法》已于2026年开始施行,现在不再执行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起征点政策,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减免性质代码为“01042806、010428067”的这两项减免税优惠事项,竟然也列入0104版《失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就颇为耐人寻味了。
因为,减免性质代码为“01042806、010428067”的这两项减免税优惠事项,其减免项目名称均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的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至此,看出端倪了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原本应是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现在却列入“失效优惠目录”,也就是意味着这项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将不再执行。
但谁都能想到,这项优惠政策绝对不可能简简单单的就停止执行,现在这种情况的出现,只有一种可能,有另外一项力度与之持平(或更大)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取而代之。
再回头看一下,0104版《有效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新增的、也是唯一的“未达起征点免征增值税”优惠项目——
减免性质代码:01042809;减免政策大类: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减免政策小类:未达起征点;政策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减免项目名称:小规模纳税人未达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将两者一联想,这岂不是就意味着新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将替代“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由此,笔者预计,增值税起征点将从此前的月销售额2万元大幅提升5倍至10万元。而适用对象也将由此前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扩围至《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至于按次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每次(日)的销售额,按此前的500元提升5倍为2500元,以10万元/30日是3333元,显然不会搞出3333元这样极富魔性的数字;而2500和3333的平均值为2917元,也不可能是这种数字,大概率只可能是整数,那就大气一点,以3000元为首选【本文发出后,多名网友留言告知:电子税务局每次(日)的起征点现为1000元】。归纳而言:
自2026年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的起征点,将提高至月销售额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30万元)。
按次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每次(日)发生应税交易的起征点提高至销售额1000元(原文为3000元,按网友留言改为1000元)。
如此这般,完美的实现了《增值税法》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起征点”的无缝对接,更重要的是不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看来,大幅提升标准后的,新的增值税起征点,呼之欲出了。
说明:本文纯属个人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