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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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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所得税风险核查工作指引1.0版
   发布时间:2025-05-2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补充医疗保险所得税风险核查工作指引 1.0 版

为有序推进企业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事项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风险核查工作,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事项背景描述

大企业风险管理中发现某集团为员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风险,具体表现为:企业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为员工提供多种类型的医疗保障,包括团体医疗保险、委托健康保障等,其中团体险为标准化的保险产品,委托健康保障为个性化的资金账户,用于支付员工发生门诊、住院等医药费用的报销补助。企业已税前列支相关费用,同时未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购买这类保险需要提供员工清单给保险公司,即可以区分到个人,应扣缴个人所得税。经核实并辅导企业整改,企业补缴了相关税款。

二、政策适用口径

(一)政策内容

1.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 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1. 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 号)第一条、第三条: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 2400 元/年(200 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二)执行要求

根据政策内容,相关政策执行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问题一: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建立资金池用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如何计税?

执行口径: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为职工购买或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在企业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建立资金池或向资金池新注资的当月,按照每一职工对应的参保金额(无法一一对应的按照参保职工人数均摊)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在职工报销环节,对其取得的报销款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保险赔款免税规定,不再计税。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购买的符合条件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建立资金池的,在参保环节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前提下,企业可在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

问题二:企业委托相关机构建立资金池,并约定在合同周期结束后,结余资金仍归属企业、可转入下一合同周期的,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执行口径: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于企业在将资金注入资金池时已经为职工扣缴个人所得税,在合同周期结束后结余资金仍归属企业的,在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合同周期时,对该结余资金不再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对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企业可在规定限额内税前扣除。存在相关情形的企业应留存资金托管合同、资金计提标准相关材料、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明材料备查。

问题三:企业购买“健康卡”等储值卡发给职工,职工可持卡自行到药店等商家消费,或直接划给职工个人账户一定金额用于医疗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执行口径: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直接向职工发放可用于购药、购物的储值卡,或直接向职工转账用于医疗支出,均属于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企业应在发放储值卡或向职工转账当期,按照每一职工取得的对应金额,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方面,上述支出不属于保险性质的支出,不应作为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列支。符合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条件的,依法依规扣除。

问题四:企业在 2025 年以前建立资金池,已在职工报销环节按照报销金额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计税的,如何处理?

执行口径:对于企业在 2025 年以前建立资金池,虽未在建立资金池或向资金池新注资环节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已在职工报销环节按照报销金额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计税的,可不再调整个税处理。相应地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对已计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在限额内予以税前扣除。

问题四政策口径仅限本次专项核查使用。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 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 号)

三、具体核查流程

(一)确认存在补充医疗保险事项的主体

对企业是否存在补充医疗保险以及金额进行确认,明确核查对象。如企业类型为总机构,则需要同步核查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核查方法: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八项补充医疗保险、第九项其他;发票明细,企业取得的发票,销售方为保险公司且开票名称为非财产保险。

(二)向核查对象收集基础资料

如果向企业财税部门收集资料困难,建议由税务机关直接对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企业出于薪资保密等考虑,财税部门通常不掌握员工薪酬相关的具体资料并且不适合经手传递资料。

  1. 保险清单,包括产品名称、覆盖人员范围、覆盖期间、产品销售方、保费金额、缴费方式(一次性或分期)等。
  2. 涉税处理情况,比如个人所得税是否并入工资薪金及时点,企业所得税填报的栏次、金额及时点等。
  3. 调查问卷(见附件)。
  4. 员工医疗保障制度或薪酬福利制度。

(三)查阅明细资料

  1. 根据企业填写结果核查相应原始资料和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保单、合同或协议(包括补充条款、附件清单)、计提及支付保险费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发票、员工扣缴个税的计算明细表等。
  2. 如企业填报数量过多,可采取抽查方式查阅相应凭证,针对单项保费 5000 万元以上的必查。

(四)根据企业反馈情况开展分析核查

  1. 是否存在补充医疗:结合内外部资料,判断是否存在补充医疗保险事项。通过企业反馈的调查问卷、清单明细,以及税务系统的申报表、发票、电子财务账套相关科目金额等,比对企业是否全面反馈补充医疗保险事项,是否存在漏报瞒报。

2.覆盖人员范围:根据调查问卷、企业内部制度、被保险人名单等,核实覆盖人员范围是否为全员,是否包括了退休人员或员工家属。

3.涉税处理分析:根据保单合同、支付凭证等,核实企业所得税填报的项目栏次和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对于各类保险产品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在计算税款时是否准确。

本工作指引由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所得税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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