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代开发票时,可以开具建筑劳务费发票吗?
解答:
可以。
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自然人代开发票时,税务局强调的是业务真实性。不过在税收管理实践中,目前税务局对个人代开发票只做形式审查,受票企业需要对业务的真实性负责。
在实务中,由个人承包或分包建筑服务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税务局是可以给个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在税务局代开建筑服务发票,如果有承包或分包合同能证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需要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由代开发票的个人自行申报缴纳,支付方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不能证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在代开发票时税务局可能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就需要支付方在支付费用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预扣率最低20%。
增值税发票开具的内容均为“建筑服务”,个人所得税项目可能“经营所得”,也可能是“劳务报酬所得”,前者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后者需要代扣代缴。支付方在无法判断是否该代扣代缴时,一是查看发票备注栏的备注信息,二是查看个人的完税凭证上是否有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