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有个项目原来是别的工程队挂靠在我们公司的,现在税务推送过来说项目取得的发票不规范要求我们补缴税款,我拿出挂靠协议给税务看,税务不认,硬要求我们补税。本来管理费就没收几个点,现在要补缴13%的增值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我们怎么补得起。墨子老师,请问这样合理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所以,对方挂靠在贵公司,以贵的名义对外经营,则应以贵公司为纳税义务人,贵公司理应承担所有纳税相关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