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相对人 :霍尔果斯盛世亿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处罚单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决定文书号:伊州税稽罚(2025)49号
处罚金额(元):497882.80
处罚日期:2025-09-08
公示日期:2025-09-09
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代扣代缴15位个人合伙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2022年12月,你合伙企业收到宁波晗湜枫德公司支付的悦康药业收益分配款69,335,005.64元,并于2022年12月对15位合伙人分配利润57,000,000元。
根据2022年度个人合伙人经营所得申报表反映:收入总额69,335,005.64元,成本费用79,974,152.69元,利润总额-10,639,147.05元;
2023年1月收到宁波晗湜枫德公司支付的悦康药业收益分配款22,405,944.45元,并于2023年4月对15位合伙人分配利润28,500,000元。
根据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个人合伙人经营所得申报表反映:
收入总额22,405,944.45元,成本费用4,784,876.78元,利润总额17,621,067.67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639,345.05元,按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扣除投资者减除费用30,000元后,申报缴纳15位个人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1,402,991.86元,其中税款1,401,590.24元。
宁波晗湜枫德公司资金对账单反映:
2021年5月25日股息入账2,159,946元,2022年7月14日股息入账3,053,118.40元,2023年6月5日股息入账97,685.50元。
宁波晗湜枫德公司持股“悦康药业”权益分配情况:
分红方案(每10股)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持股数(股)派息金额(税前)(元)
10派4.50元(含税) 2021-05-25 4,799,880 2,159,946.00
10派6.80元(含税) 2022-07-14 4,489,880 3,053,118.40
10派11元(含税) 2023-06-05 88,805 97,685.50
合计5,310,749.90
你合伙企业未视为对个人投资者的合理分配,未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15位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
违规类型:税务
处罚结果:责令你合伙企业补扣补缴个人合伙人“股息、利息、红利”个人所得税995,765.60元。
鉴于你合伙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全额补缴应扣未扣税款,对应扣未扣税款995,765.60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497,882.8元(人民币肆拾玖万柒仟捌佰捌拾贰元八角)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陕联公告〔2023〕2号)四、违反税款征收类23“(一)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全额补扣补收的,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
【备注】宁波晗湜枫德公司应该是宁波焓湜枫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悦康药业(688658.SH)公布,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收到公司股东惟精昫竔、焓湜枫德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结果的告知函》。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惟精昫竔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2692.95万股,焓湜枫德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430.11万股;两股东合计减持3123.06万股,占比6.94%。目前,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已届满。
2.焓湜枫德

【个税问题】
1.宁波焓湜枫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收到“悦康药业”股息
2.宁波焓湜枫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分给合伙人:霍尔果斯盛世亿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霍尔果斯盛世亿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给自然人合伙人: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