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在后续计量中应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三、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规定:“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义务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按照现值计算确定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金额和相应的预计负债。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处理。不属于弃置义务的固定资产报废清理费,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借:固定资产(初始计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除外)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等
预计负债-弃置费用(按预估弃置费用的现值计算)
借:财务费用
贷:预计负债-弃置费用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预计负债-弃置费用
贷:固定资产
(2)实际收到处置款项
借: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结转
借:固定资产清理(或贷方)
贷:资产处置损益(或借方)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有)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清理费用与弃置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预计负债-弃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抵扣除外)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