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发布《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合集)
文/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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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5年12月05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二》。现整理予《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一、二》合集后转发,与大家共飨。
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一
【问题1】对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可以生产出应税消费品,又同时生产出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如何抵扣外购油品中的已纳税款?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生产出应税消费品,又同时生产出非应税消费品的,其生产应税消费品所耗用原料中已纳消费税税款允许抵扣,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所耗用原料中已纳消费税税款不得抵扣。生产应税消费品耗用原料的数量,可根据企业实际生产模式选择合理的比例进行划分。
【问题2】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果同时符合多个产品标准,应当如何适用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答: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果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方法可以确认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和相关征收规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消费税。
【问题3】对涤纶低弹丝油剂(即DTY油剂)、工业用异己烷、N型橡胶增塑剂等符合化工行业标准的产品,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款中符合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的产品?
答:涤纶低弹丝油剂(即DTY油剂)、工业用异己烷、N 型橡胶增塑剂,符合《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及相关征收规定,应当按照溶剂油缴纳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石油化工行业标准”是指标准为“SH”的产品标准。
——202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一》
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二
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价办法》)中对外销售如何定义?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对外销售,是指关联销售单位将白酒产品销售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品牌(品名、单位、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公式为:
出厂价格=白酒生产企业某白酒产品当期销售额/生产企业某白酒产品当期销售数量;
对外销售价格=∑某白酒产品各关联销售单位当期对外销售额/∑某白酒产品各关联销售单位当期对外销售数量。
二、《核价办法》中白酒生产企业的关联销售单位如何确定?
关联销售单位,是指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机构。
关联关系的商业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的关联企业以及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 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 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 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 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 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 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 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 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 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 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 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 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 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注:i表示“第几笔”借贷资金或实收资本,计算时应 2 逐笔加总计算。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 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 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 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 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 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或同为第三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 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 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 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 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 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三、白酒新产品应如何缴纳消费税?
白酒新产品,是指未核定过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 产品(含购进、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产品)。
对白酒新产品,出厂价格高于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 售价格60%(如果关联销售单位当月未发生对外销售,按其 最近一次发生对外销售月份的对外销售价格60%计算,下同) 的,按出厂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厂价格低于关联销售单 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60%的,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 价格的60%计算缴纳消费税。如果关联销售单位在此前未发 生过对外销售,暂按出厂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四、《核价办法》中白酒产品的首次核价条件和计算方 法是什么?
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的白酒新产品,自关联销售单位首次 对外销售当月起满12个月,且出厂价格低于对外销售价格 70%的,应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次月由白酒生产企业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并按该产品符合 核价条件起,前12个月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 格的60%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若该12个月白酒生产企业无销 售数据,以往前最近一个有销售数据的月度平均出厂价格作 为出厂价格判断是否符合核价条件。
示例1:白酒生产企业2024年2月开始生产白酒产品A, 4 出厂价格5元/瓶,出厂价格至今一直保持不变;白酒生产 企业的关联销售公司自2024年3月起开始销售A产品,因 市场原因其2024年3月-2025年2月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 如下表所示:

根据上表可知,该产品2024年3月-2025年2月对外销 售加权平均价格为11.59元/瓶,满足关联销售单位首次对 外销售当月起满12个月,且出厂价格低于对外销售价格70% 的条件,应于2025年3月申请核价,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为11.59×60%=6.95元/瓶
五、《核价办法》中已核价白酒产品重新核价的条件和 计算方法是什么?
已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关联销售单位 当月对外销售价格与最近一次核价时计算的对外销售价格 5 相比,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20%(含)以上的, 白酒生产企业应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消费 税最低计税价格,并按该产品连续上涨或下降三个月的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的60%核定最低计税价格。如果某月度无 销售数据的,以之前最近一个有销售数据月的价格作为销售 价格。
连续三个月上涨或下降是指:连续三个月中白酒产品每 月的对外销售价格均高于或低于上次核价时的对外销售价 格。
上涨或下降幅度达到20%(含)以上是指:白酒产品连 续上涨或下降三个月的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高于或低于上次核价时的对外销售价格的20%(含)。
示例2:白酒产品B于2025年2月核定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为6元/瓶(当期的对外销售价格为10元/瓶),2025年3月-5 月的对外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如下表所示:


根据上表可知,该产品3月、4月、5月对外销售价格均高于2月核定时的对外销售价格,符合连续三个月上涨的条件。同时计算得知3-5月对外销售加权平均价格为13.5元/瓶,高于2月对外销售价格(10元/瓶)的20%以上,符合上涨幅度达到20%(含)以上的条件。
六、散装白酒、比照“白酒”税目征税的其他酒类产品,是否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散装白酒、比照白酒征收消费税的配制酒,参照白酒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相关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税务机关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比例为60%。
七、《核价办法》中税务机关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自何时起执行?
税务机关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从白酒产品符合核价条件的次月起开始执行。
——2025年12月05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发布《消费税政策即问即答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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