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已注销还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咨询对象:江西
留言时间:2025-12-03
问题内容:
南昌市自然资源局的函表明我司的某地块已注销,我司还需要继续交土地使用税吗,如果该土地纳税义务终止的话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5-12-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江西税务123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