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安置残疾人,主要涉及两项税费政策,我们分别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显然,如上条件第(三)项,现金支付工资则不符合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条件了。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也就是说,现金支付工资这个本身并不禁止。但是,需要真实,经得起检查;不能以现金作为弄虚作假的方式。(现在上街买菜,花几块钱,也几乎不用现金了,如果说给人现金发工资,让人怀疑非常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