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丝剥茧还原真相 层层伪装难逃法网——揭秘虚开骗税团伙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厦门市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了厦门市锐意美贸易有限公司等6户团伙企业虚开骗税案件。经查,2020年至2021年期间,厦门市锐意美贸易有限公司等涉案企业通过取得上游虚开农产品发票、加工企业变票虚开、外贸企业虚构境外收入的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针对该虚开骗税团伙的违法行为,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厦门市锐意美贸易有限公司等6户涉案企业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共281.29万元,并处罚款335.85万元,同时停止为涉案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或两年。2024年10月,经司法机关判决,该虚开骗税团伙共有6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跨境追踪,锁定问题疑点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多部门移交的疑点线索,显示该团伙中某一出口企业存在资金异常、商检与申报不符、产能不匹配等疑点,经分析研判依法对其立案检查。实地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地址无人办公,后续通过电话联系、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多种方式均未能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处于实质上的“走逃失联”状态。
为厘清该公司真实交易情况,检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及关联公司的银行流水数据,并前往海关、码头、物流公司、报检公司等进行了多方外调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资金异常回流、大额交易未付款、大量货物无物流信息、水电消耗与产能比例不匹配等多处明显疑点。同时针对该公司出口产品单一(仅为菌菇酱)且目的地多为同一地区(香港)的可疑线索,检查人员通过跨境情报交换途径向香港税务部门发函调取了该公司设在香港的贸易公司经营情况,香港税务部门回函情况显示上述公司存在注册地址与秘书(法人团体)地址相混同的现象,表明其为“空壳”注册的公司,并非用于实际开展生产经营。以上证据显示,该公司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的重大违法嫌疑。
二、税警协作,罪证无所遁形
为进一步推进案件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将案件线索依法移交厦门市公安部门,并联合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成立税警专案组,共组织公安干警40人、税务稽查人员10人在江西抚州、福建宁德、福建厦门三地开展统一收网行动,一举打掉涉嫌虚开骗税犯罪窝点5个,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查获作案电脑1台、手机14部,现场调取涉案企业记账凭证42本、出口核销单证34本以及费用单据、银行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
经查,该案是一起以农产品为载体,集虚开变票、虚构境外销售收入为一体的全链条虚开骗税案件。以犯罪嫌疑人包某、吴某为核心的虚开骗税团伙利用正常经营的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骗税链条的中间环节,从上游农业合作社取得品名为“香菇”“木耳”的虚开发票,营造收购香菇木耳等农产品、加工生产菌菇调味酱等产品,并销售给外贸公司进行出口的假象,继而向团伙控制的5家外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外贸企业采用报关真假掺杂等方式,虚构境外销售收入、骗取出口退税。
三、依法依规,维护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款第4项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202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追缴厦门市锐意美贸易有限公司等6家涉案企业骗取的出口退税款共281.29万元,并处罚款335.85万元,同时停止为涉案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或两年。2024年10月,经司法机关判决,该虚开骗税团伙共有6名犯罪嫌疑人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