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6uf6irhtcldv,evws5ux76ije
显名股东(自然人)将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隐名股东(自然人),该笔付款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5-12-08   来源:远程墨子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显名股东(自然人)将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或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隐名股东(自然人),该笔付款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显名股东将税后的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转付给自然人隐名股东,该笔转付款不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隐名股东无需就此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显名股东作为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上的合法主体,在获取股息红利或转让股权时,已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例如取得股息红利时,显名股东需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缴纳 20% 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时,需按 “财产转让所得” 缴纳相应个税。若要求隐名股东就同一笔税后收益再次缴税,会形成重复征税,这与税收公平和效率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不过需注意,若股权代持存在 “阴阳合同” 等隐匿真实收入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穿透认定纳税义务,此时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税款追缴、罚款等风险。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相关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扫一扫,打开该文章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