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企业投标付给招标方保证金,未中标,保证金返还,同时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也一并返还,针对这部分利息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比如,我公司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保证金20,000元,投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返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20,015.67元,对方为什么非要退利息呢?退还的这部分利息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
2、退还的这部分利息我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呢?
有人认为收到的利息属于存款利息,不直接涉及商品或资金所有权的转移,也不属于经营业务中的销售或服务收入,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
也有人认为收到的利息属于贷款收入,属于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应当按照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的规定开具发票。
实务中存在争议,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回复为准,下面小编就说一下自己的观点,仅供参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财税[2016]36号) 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由于招标人并不能使用该项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并未占用该资金),并不满足贷款服务的界定“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因此投标方并未提供贷款服务。在未中标的情况下,该业务实质为招标人代为收取保证金利息并转支付给投标人。因此投标保证金利息实质为投标企业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增值税,无需开具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