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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优惠政策合规手册》之即问即答
发布时间:2025-12-11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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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1.境外单位是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境外企业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均由扣缴义务人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2.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是什么

:增值税起征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即: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销售额300-500(含本数)。

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4.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元能否免征增值税

: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当月是无法享受免税的: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季度中某一个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是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的

6.按季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一月份有销售,二月三月办理停业登记,能否享受按季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按照政策规定,按季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以,如果一季度销售额合计未超过30万元,是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7.新办或注销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的,均按30万元判是否享受优惠。

8.一家小型超市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了卖日用百货外,还零售新鲜蔬菜。超市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按规定一直享受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在确认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时,是否需要计算销售新鲜蔬菜取得的销售额

:需要。应以取得的所有销售额,包括免税业务的销售额,合计判断是否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标准。

9.一家建筑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外地有几个建筑项目,是分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分别判断还是按照建筑项目的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10.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11.我公司是批发摩托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当如何开具机动车发票

:批发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车辆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时,按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的规定开具左上角带有“机动车”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月中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本月是否能够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请问我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您在月中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13.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冲红,当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已经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申请退还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小规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14.小规模纳税人能否自己选择按月或按季纳税

: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在每个会计年度内的任意时间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但纳税人一旦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15.纳税人季度中变更纳税期限,对享受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什么影响

: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包括按月变更为按季或按季变更为按月)的实际申请时间不同,其变更后纳税期限的生效时间不同:如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纳税期限的,申请变更的当季内仍按变更前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可自下季度起按变更后的纳税期限申报纳税。

如按月申报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第一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可自申请变更的当季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如在季度第二、三个月内申请变更为按季申报纳税的,在申请变更的当季仍按月申报纳税,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自下季度起按季申报纳税,适用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免税标准。

16.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请问,我公司出租位于省外城市的住房还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需要预缴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住房,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的规定,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位于省外城市的住房应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你公司向非个人出租位于省外城市的住房,应按照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7.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发生的销售在本月发生销售退回,本月实际销售额超10万元,如何确定本月销售额能否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因此,发生销售退回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以本期实际销售额扣减销售退回相应的销售额,确定是否适用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8.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具体指的是哪些医疗服务?有没有具体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主体身份符合要求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及卫生部《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的规定,经登记取得《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城乡卫生院、护理院()、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属于可享受该政策的医疗机构.二是医疗服务价格符合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不高于地()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三是医疗服务项目符合要求.医疗机构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2.医疗机构的定义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49)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城乡卫生院、护理院()、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三、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第一条规定,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外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的有关规定,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上述“学历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的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八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该项业务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第一条第十八项规定,纳税人享受国际货代免税政策,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国际货代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第一条第十八项规定,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五、统借统还增值税优惠政策

:统借统还中,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向银行贷款1亿元,贷款利率4%,并把这1亿元划拨给子公司使用。

1.母公司向子公司按照4%收取利息,需要缴增值税吗?是否需要开票及如何开票?

:根据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免税的统借统还利息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选择“免税”

2.假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按照5%收取利息,需要缴增值税吗?是否需要开票及如何开票?

:根据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假定母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现行政策规定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母公司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额缴纳增值税

3.假定母公司的融资对象由银行变为自然人,母公司按照4%收取利息,可以适用统借统还政策吗?

:根据规定,享受免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统借统还业务的资金来源是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母公司向自然人借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不适用统借统还增值税政策。

六、人身保险免征增值税政策

1.销售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人身意外保险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2.销售一年期及以上但未返还本利的健康保险,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只要是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即使未返还本利也可以免征增值税。

3.保险企业销售特殊工种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保险企业销售特殊工种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属于上述免税范围,不可以免征增值税,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保险中介销售人寿保险,是否适用相关增值税减免优惠?

:保险中介不属于提供保险服务,应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不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如保险中介属于其他个人的,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政策

1.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如何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八、联行往来业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1.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否属于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规定,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2目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九、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增值税优惠政策

1.符合免税政策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范围是什么?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技术转让指转让专利或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符合免税政策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范围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1.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十一、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中,对于杞的范围界定包括构杞菜、枸杞头、枸杞芽,请问枸杞子(也称构杞果)是否属于该文件享受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免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蔬菜的具体范围,鉴于枸杞子(也称枸杞果)不在《蔬菜主要品种目录》内,因此,不属于该文件相关增值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2.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能否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十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能否按照“单一大宗饲料”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4)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国税函(2007)10)规定:“一、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知》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3.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能否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规定:“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4.饲料添加剂预混料是否属于“饲料”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24)规定:“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12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5.一般纳税人销售宠物饲料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三、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和农产品虚拟抵扣政策

1.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向农户提供中药材种苗、化肥、农药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并提供技术指导,农户种植中药材收获后,公司支付农户种植管理费用,药材由农户交给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中药材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公司回收再销售中药材,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可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明确规定免税农产品范。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将回收的中药材用于围仅限于“畜禽”销售,不能比照2013年第8号公告的规定,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2.老鼠是否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文件规定的爬行动物的范围?

:《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中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老鼠属于上述定义中“动物”的范围,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老鼠应免征增值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农户是否包含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农业企业?

:上述政策规定中的“农户”仅指农民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

4.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选择免税还是零税率?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自产自销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请问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可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除外)购进农产品,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大豆税率为9%,加工生产出来的大豆油税率为9%,但加工出来的还有其他副产品(如皂脚、磷脂、脂肪酸)的销售税率为13%这部分产品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1%左右。那么,税率13%的副产品,是否符合农产品加计抵扣的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当纳税人利用农产品生产13%税率的产品,不论其为主产品还是副产品,只要能够实现分开核算,即可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十四、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增值税优惠政策

1.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两者对“农户”的定义是什么?有什么区别?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公告)规定,“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54号公告对“农户”的定义,除了67号公告规定的“农户”外,还包括农村个体工商户。

十五、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100万元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商业银行是否可申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对“改增”试点行业增值税基本税制要素、税收优惠政策等予以统一明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商业银行属于上述金融机构范围,可按规定申报享受13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十六、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1000万元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1.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的金融机构的范围是什么?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规定,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规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x12

十七、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纳税人享受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以下简称三项加计抵减政策),是否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声明?答: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采取清单管理,清单由工信部门牵头制定。清单内的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系统会弹出相关提示,引导纳税人申报享受对应的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无需再提交相关声明。

2.由于不再符合政策条件而退出三项加计抵减政策清单的企业,前期符合政策条件时已计提但尚未抵减完毕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当如何处理?答:纳税人不再符合政策条件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3.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注销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答: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4.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被合并至企业B,企业A办理了注销手续,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的有关规定,结转至企业B继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上述规定是考虑到留抵税额是纳税人负担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但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不属于进项税额,而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才能享受的优惠,不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能结转至企业B继续抵减。

5.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重组后分立为企业A和企业B,请问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或部分结转至企业B抵减?

: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由企业A继续抵减,不能结转或部分结转至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B抵减。如果企业B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应按照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自行计提加计抵减额。

6.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均自20231月起执行,清单发布后,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否需要逐月调整申报表,并退还前期已缴纳税款?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等文件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应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将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一并计提,不再调整以前的申报表。

7.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该如何进行申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等文件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纳税人申报时,应将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8.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在202311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02311日后勾选抵扣,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答:可以。纳税人在202311日至20271231日之间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但不包括20221231日以前取得并抵扣的异常扣税凭证,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又于202311日以后解除异常并转入的进项税额。

9.企业A已经开始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又被工信部门列入工业母机企业清单,是否可以选择停止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而申请享受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加计15%,如企业A前期已按先进制造业的5%计提加计抵减额,能否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充计提?

:企业A先适用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后期可选择停止享受该政策,改为选择工业母机加计抵减政策,前期未计提的差额部分可以一次性补充计提10.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额?

:不可以。只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11.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既有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也有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其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加计抵减额?

:加计抵减额只可以抵减一般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税额,不可以抵减加计抵减额。

12.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A同时还符合即征即退政策条件,能否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等文件仅明确不能叠加适用多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和即征即退政策。

13.先进制造业企业A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能否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是指企业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加计一个百分点,按照10%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可以同时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政策和农产品加计抵扣政策。

14.企业A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如何处理?形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纳税人在申报时,应将调减的加计抵减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加计抵减情况”第3列“本期调减额”中。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15.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能否申请享受留抵退税?

: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不会影响纳税人的留抵税额。符合现行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无论是否享受过加计抵减政策,均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6.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发生留抵退税或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以下简称“留抵抵欠”)后,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的留抵税额,是按规定可抵扣但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留抵退税或留抵抵欠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不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

17.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在申报加计抵减时的本期发生额中直接扣减,还是通过本期调减额方式调减?

: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简易计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属于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直接在进项税额中扣减后再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如相应进项税额已抵扣,又通过进项税额转出栏次转出,在抵扣时应按照抵扣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在进项税额转出时,通过“二、加计抵减情况”第3列“本期调减额”调减。

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等文件明确,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对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计提加计抵减额?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等文件提到的出口货物劳务,并未区分是否征税,出口视同内销征税、出口应征税、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均为出口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1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等文件明确,加计抵减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某纳税人202311月底被工信部门纳入先进制造业清单,12月申报时能否按照1-11月合计销售额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还是必须逐月计算?答:三项加计抵减政策采用清单制,每年清单发布均可能存在追溯执行的情况。纳税人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将前期未计算的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当年1月至当期累计销售额比例一并计算。后续纳税人按月申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应按当月销售额比例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

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等文件明确加计抵减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一当期全部销售额。上述公式中当期全部销售额是否包含出口免税销售额、其他免税销售额、简易计税销售额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中规定,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销售额”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21.纳税人2023年适用三项加计抵减政策,2024年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2023年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在2024年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纳税人还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吗?

:纳税人由于不符合条件不再享受三项加计抵减政策,不能继续计提加计抵减额,但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仍可继续抵减;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时,应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如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足以调减,则需按规定补征相应税款。

十八、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嵌入式软件产品如何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 策。

2.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3%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一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X13%

(2)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x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三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三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x1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何划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十九、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如何计算?劳务派遣员工算人数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规定,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安置残疾人的比例超过25%以上,如果其中有一位残疾人因生病只出勤了几天,工资没有达到最低标准。在此情况下,企业是否还可以享受安置残疾人限额即征即退的优惠?答: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除不符合工资、社保等发放标准的残疾人外其他残疾人人数比例等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条件的,仍属于符合52号文件规定仍可就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申请享受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

3.企业招用同时具有多重身份的残疾人职工,是否可以叠加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和招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财税(2016)52)第七条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知》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十、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长期从事工业生产。今年年初,为把此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充分利用起来,我公司专门增添了设备,开始用“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在综合利用资源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效益。但由于整个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不存在从外单位购进“余热、余压”的问题,故无法取得相应发票或凭证。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你公司利用本单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原材料“余热、余压”并非通过收购行为获得。因此,上述情形下,你公司只要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的其他规定,即使未取得相应发票或凭证也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受政府部门委托,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污水处理费由政府部门直接拨付,污水从政府建设的排水管网接入,不存在污水销售方,故无法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发票。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你公司受政府部门委托从事污水处理业务,收入来自政府部门,污水并非通过收购行为获得。因此,上述情形下,你公司只要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的其他规定,即使未取得相应发票或凭证,也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我公司是一家提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业技术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模式为:受当地政府部门委托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专业填埋处理,垃圾处理费用全部由政府部门拨付,我公司为政府部门开具垃圾处理专业技术服务发票。请问我公司提供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专业技术服务是否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1.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2.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3.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垃圾处理劳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70%即征即退政策或免征增值税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制定的初衷是为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范围内的弃物处理业务,属于“专业技术服务”、适用6%增值税税率的,只要企业及其业务符合40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4.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用于本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第十五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十一、管道运输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什么样的管道运输服务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一项第4规定,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二十二、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销售外购的风力发电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吗?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规定,自2025111日起至202712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该政策明确限定了享受优惠的是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不包括外购产品,因此销售外购的风力发电产品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

第二篇 消费税

一、环保电池免征消费税政策

1.电池指的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附件《电池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电池,是一种将化学能、光能等直接转换为电能的装置,一般由电极、电解质、容器、极端,通常还有隔离层组成的基本功能单元,以及用一个或多个基本功能单元装配成的电池组。范围包括:原电池、蓄电池、燃料电池、太阳能电池和其他电池。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指的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第五条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目《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二、环保涂料免征消费税政策

1.涂料指的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附件《涂料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规定,涂料是指涂于物体表面能形成具有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的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体材料之总称涂料由主要成膜物质、次要成膜物质等构成。按主要成膜物质涂料可分为油脂类、天然树脂类、酚醛树脂类、沥青类、醇酸树脂类、氨基树脂类、硝基类、过滤乙烯树脂类、烯类树脂类、丙烯酸酯类树脂类、聚酯树脂类、环氧树脂类、聚氨酯树脂类、元素有机类、橡胶类、纤维素类、其他成膜物类等。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指的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5)第五条规定,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是指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颁发、现行有效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使用CMA徽标)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具备相应电池、涂料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

三、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消费税政

1.使用企业将外购的免税石脑油、燃料油未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对外销售的,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规定,使用企业将外购的免税石脑油、燃料油未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不包库存)或者对外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应税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规定,使用企业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所生产的应税产品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且已经退税的,在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过程中生产的应税产品不得再扣除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应纳消费税税额。

3.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既有免税又有含税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规定,使用企业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既有免税又有含税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未准确核算的不予退税

4.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对发票有什么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规定,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汉字防伪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未认证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5.如何计算退还的消费税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规定,退还使用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所含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应退还消费税税额=实际耗用石脑油或燃料油数量x石脑油或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其中:实际耗用石脑油、燃料油数量=当期投入乙烯、芳烃生产装置的全部数量一当期耗用的自产数量一当期耗用的外购免税数量

第三篇 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

2.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是否要补缴税款

:是的。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优化调整,哪些变化涉及小型微利企业调整后应如何申报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填报的A107040表已取消。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纳税人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A200000)28:减免所得税额的明细行次,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表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填报。

纳税人汇缴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31:减免所得税额的明细行次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选择表6“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事项填报。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B100000)1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能否同时享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第二十二条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不得同时享受。

5.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两种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如果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条件,可以按规定同时享受。

6.小微企业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是否含已派出人员

:鉴于劳务派遣用工已计入接受劳务派遣企业从业人数,为避免再重复计算,劳务派遣单位的从业人数,不包含已派出人员。

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8.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亏损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净所得征税,只有盈利企业才会产生纳税义务。因此,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论是减低税率政策还是减半征税政策,都是针对盈利企业而言的。对于亏损的小型微利企业,当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亏损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弥补,

10.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针对的是本年度,不包括以前年度的收入。查补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整对应年度的所得税申报,如不涉及弥补亏损等事项,对当年的申报不产生影响。

11.年中设立的公司,8月取得营业执照,11月开始有营业收入。请问小型微利企业按规定计算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时,文件规定的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的实际经营期应该从何时起算8-12月,还是11-12

:企业实际经营期的起始时间应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成立日期

12.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吗

:2014年开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年度结束后,再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上述规定一直没有改变13.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企业通过填报纳税申报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不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条件与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关调整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14.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之前多预缴的税款如何处理?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相关规定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名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15.汇总纳税企业上一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已由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分摊税款,本季度按现有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上季度已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汇总纳税企业如果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季度符合条件其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多预缴的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16.企业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本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

型微利企业优惠?答:上季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本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7.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一样吗?答:目前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一样的。18.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19.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6)第四条规定,跨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20.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加享受。

21.我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在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农贸市场批发水果、蔬菜、粮油等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后销售的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3.企业所得税农、林、牧、渔业项目税收优惠中,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应如何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第二条规定,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

三、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什么程序和资料?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第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专家评审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审查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2.高新技术企业是从事什么业务的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3.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要留存研发费用辅助账是哪个文件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总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分公司是否可以适用15%的税率?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规定:“一、以境内、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四、本通知自20101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规定: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2)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3)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4)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5)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总分机构按上述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征收管理办法计算享受15%税率优惠。涉及境外所得的,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5.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是否还可以享受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第二条规定:“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6.企业何时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7.高新技术企业取得境外所得的适用税率是多少,在税收抵免方面有何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

四、本通知自201011日起执行”

8.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如何处理?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第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9.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是几年?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第九条规定:“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10.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11.我公司于202410月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您公司202410月取得资格证书,所属期20244季度预缴和2024年汇缴申报时可享受优惠。

四、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设置辅助账,辅助账有什么格式要求?

:为帮助纳税人对辅助账有清晰认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两版辅助账供企业参照: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发布的2015版辅助账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发布的2021版辅助账: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既可以选择适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选择适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我单位打算在7月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如何填报申报表?

:纳税人如选择纸质申报表进行预缴申报,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A200000)22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写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纳税人如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缴申报,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再填报优惠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下拉菜单中优惠事项较多,请在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栏目查阅《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照选择正确的优惠事项,以准确享受优惠政策。

3.假设我单位上半年发生了100万元的研发费用,其中60万元能够准确核算归集,另外40万元还无法准确核算归集,7月份预缴时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7月份预缴时,你单位可就已经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的60万元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剩余的40万元,如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则可以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均提高到100%,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是否有变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将所有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到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没有变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等现行有效的文件规定执行

5.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6.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后,在汇算清缴时还需对前三季度的研发费用进行纳税申报吗?

: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目的是减少企业10月份申报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增加企业资金流,减少企业资金压力。

企业在次年办理上年度汇算清缴时,对10月份申报期已享受的前三季度研发费用,还需与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一起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以全面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否则将可能导致少享受税收优惠,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7.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费用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的规定,“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第一条第()款规定: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8.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该优惠应由总机构备案还是分支机构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第八条规定,“设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以及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居民企业的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负责统一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规定可独立享受优惠事项的,由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负责归集并留存备查资料,同时分支机构以及被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应在当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的备查资料清单送总机构以及汇总纳税的主要机构、场所汇总。”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人,分支机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按上述文件执行。

9.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外聘研发人员范围有哪些?

: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条件的外聘研发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10.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外聘研发人员费用应当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规定“一、人员人工费用……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11.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吗?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第七条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计扣除政策。

12.能举例说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调整后如何计算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将“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为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x10%:(1-10%)

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按原方法计算的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13.我们刚刚成立了一家企业,还处于亏损状态,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家企业可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五、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1.我公司购买了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可以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应如何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规定:“一、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

五、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对每一永续债产品的税收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对永续债采取的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的,发行方、投资方在进行税收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七、本公告自201911日起施行。

3.境内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所有股东对其的投资,其法人股东(民企业)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境内居民企业将未分配利润转增所有股东对其的投资,相当于股东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后再向其追加投资的行为,直接投资该境内居民企业的法人股东(居民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4.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涉及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

五、其他相关事项

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5.在撤资、减资或清算分回情况下,如何确认股息、红利免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规定:“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因此,对撤资、减资、清算分回情形,按上述规定计算,相当于从被投资企业应分得的留存收益部分,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六、设备器具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能否不一致

: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七、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1.会费是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非营利组织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为免税收入。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若非营利组织是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则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若不是,则不能免征。

2.什么情况下取消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第六条规定:“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项至第()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3.公益性组织举办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12)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公益性组织举行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不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限是几年复审如何办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第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5.非营利组织应向哪级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第二条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八、安置残疾职工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是否包含其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第九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的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工资总额部分的可以扣除

2.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应由哪个单位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第一条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公司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在1年以上,但实际残疾人在企业上岗工作不满1年就离职了,是否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第三条规定,企业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可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1)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综上所述,公司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在1年以上,但实际残疾人在企业上岗工作不满1年就离职,企业发放工资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四篇 其他

一、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政策区分征收方式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第一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规定,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x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X50%。这一计算规则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3.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二、“六税两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1.我公司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我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3.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4.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

5.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6.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其是否能以小型微利身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7.我公司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后,对于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8.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但是还未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还能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9.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

: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政策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两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10.我公司申报缴纳的哪些税费种可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规定,享受减免的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我公司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但是,如果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属于个体工商户,仍然可以据此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12.外出报验的纳税人、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外出报验、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人应当根据其主体登记身份信息判断能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13.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环节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因此自然人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代开发票,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各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代开发票环节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4.我公司六税两费的申报逾期了,是否还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1911日至20271231日内,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211日至20271231日内,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211日至20271231日内的,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也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15.我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更正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三、环境保护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征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1.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具体指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四、环境保护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免征环境保护税优惠政策

1.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应税固体废物的计税依据,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是指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数量;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进行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数量。

2.相关管理有什么要求?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应税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减去当期应税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的余额。纳税人应当准确计量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未准确计量的,不得从其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中减去。纳税人依法将应税固体废物转移至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贮存、处置或者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转移量相应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贮存量、处置量或者综合利用量;纳税人接收的应税固体废物转移量,不计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纳税人对应税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五、耕地占用税:交通运输设施减征耕地占用税政策

1.享受该减税政策的用地,若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减税情形,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六、契税:企业改制契税优惠政策

1.什么是“投资主体存续”?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改制重组的,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2.如果企业改制后,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但所持股权比例未超过75%,能否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不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第一条规定,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是享受该免征契税政策的必要条件之一,未达到该比例要求的,不能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3.若企业改制后不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是否可以享受该政策?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第一条规定,企业改制(变更)后公司必须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同时满足其他条件,才能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七、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契税优惠政策

1.享受优惠政策的投资主体关系有几种?

:(1)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典型情形:出方为划入方全资子公司。

(2)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典型情形:划出方与划入方均被同一母公司100%直接持股(无中间层级)

(3)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典型情形:划出方为自然人,划入方为该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4)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典型情形:划出方为自然人,划入方为该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

2.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控股子公司增资,是否可以享受契税优惠?

:不可以。根据政策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控股子公司不属于全资子公司,不能享受该契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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