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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业涉税专题学习(20251206更新)
发布时间:2025-12-08   来源:言税 作者:严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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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是指具备或租用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储设施,至少具有从事运输(或运输代理)和仓储两种以上经营范围,能够提供运输、代理、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等一体化服务,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物流企业提供的服务涉及以下增值税税目:
(1)运输服务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无车承运

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属于交通运输服务,税率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网络货运经营

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网络货运平台属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国务院令第8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规定的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


(2)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适用6%税率。
根据《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物流企业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3)经纪代理服务
经营者向托运人收取费用,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但不以承运人名义签订运输合同,且不承担承运人责任,属于货运代理服务,税率6%。
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属于货运代理服务,税率6%。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2.专项优惠
(1)物流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2)物流企业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①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②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3)已执行到期的优惠
①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②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3.进项抵扣
(1)无车承运人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2)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4.发票开具
(1)备注栏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2)《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附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六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修改为:“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②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4)纳税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可以为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规定,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试点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无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②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③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④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仅限于为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各省税务局制定。
③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服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⑤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涉税事项的办理:
①试点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试点企业按月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会员。
②试点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试点企业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无须申报。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具体报备的有关事项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③会员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试点企业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和《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等文件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某物流企业自有土地上自建仓储设施,主要用于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等商品。占地面积共9500平方米,其中:仓房(含配送中心)占地7000平方米,道路、装卸搬运区域占地1500平方米,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仓储设施所在地段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每平米9元。2023年甲企业应交多少土地使用税?
 1.仓储设施用地:(7000+1500)=8500平方米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8500×9×(1-50%)=38250元
2.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1000×9=9000元
合计应交土地使用税38250+9000=47250元。


(三)车辆购置税
1.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2.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3.根据《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5.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等文件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三、会计处理
(一)收入实现
借:现金/银行存款/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货运收入)/装卸收入/收派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二)总分站之间业务
1.收到分站交来运输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  
2.根据分站编制的营业收入日报定期汇总确认营业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进款往来  
贷:主营业务收入——运输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
(三)加油时
1、买卡充值时,根据取得的普通发票:
借:预付账款——燃料采购
贷:银行存款
2、加油时,根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燃料采购
持卡方在购卡充值时可以取得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四)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车队甲)
主营业务成本——运输支出(车队乙)
辅助运营费用——共同费用
营运间接费用——汽车运输分公司
管理费用——人工费用
管理费用——油料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原材料——燃料 
(五)计提工资、社保和公积金
借:劳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六)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七)缴纳社保、公积金和个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
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四、涉税风险
(一)税目税率适用错误风险
1.无车承运混淆货运代理(税率6%)和运输服务(税率9%),少确认收入或多抵扣税款;
区分货运代理和无运输工具承运的关键在于货运代理服务不以自己名义签订运输合同、不承担货物运输责任,而无运输工具承运则须以自己名义签订运输合同并承担相应运输责任。实务中需要以双方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来判定适用税目税率。
2.部分企业既从事货物运输,又从事港口码头服务、场站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和装卸搬运等物流辅助业务,还有将自有的车辆机械设备租赁业务。可能存在发票税率税目开具错误,将“运输服务”项目开具为“物流辅助服务”项目,如将短距离运输9%按装卸搬运的税率6%确认收入;将实质交通运输业务9%税率,开成有形动产租赁13%税率发票。
3.无车承运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只能抵扣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网络货运平台符合规定条件的,只能抵扣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文件未列举的其他费用,如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维修费和折旧费等,不论是否由无车承运人或网络货运平台承担,均不得抵扣和税前扣除。
(二)隐瞒收入风险
1.采用私户收款或是账外经营等手段少申报收入
可按照车辆核定载重及行业平均吨公里运输费用乘以企业运输车辆测算营业收入,与企业实际申报运费收入进行比较,看是否存在少申报运费收入;
2.收取承包经营、挂靠、代办保险车检费未按规定申报收入;

3.车辆报废处置未确认固定资产清理收入;

4.将收入直接抵顶债务、直接冲减车主工资、运输成本、费用支出,少申报收入。如物流企业将本应支付给个体司机的运费以油卡代替,未确认销售收入。
(三)取得虚开发票或不合规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列支成本费用风险

1.虚抵成品油发票

体现在成品油抵扣比例畸高,运输企业燃油成本一般不应超过40%;取得成品油发票来源地异常,一些企业长期在异地运输,可加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显示在本地;或一些企业运输路线在本地,可加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却显示在外地。
2.虚构维修车辆、更换轮胎等配件抵扣进项税额;
3.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加油站为其虚开发票风险;
4.在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收购ETC电子通行发票,通过更改发票抬头的方式卖给受票企业抵扣进项、列支成本;
5.网络货运平台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票,可以代会员向平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第二条规定,必须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才能代开。很多司机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部分平台会选择以暂估成本或付款单据等凭证列支成本;
6.取得发票备注栏填开不符合规定,货物运输服务未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公告2015年第99号)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未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税总函〔2019〕405号)
(四)虚开发票风险
部分网络货运平台利用当地税收返还政策,在没有真实交易的基础上虚开发票。
五、案例
1.操纵油票分离对外虚开运输发票,某运输企业被追究虚开刑责
2.物流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大案曝光!“假企业”都有何特征
3.再审改判无罪!实际承运人让运输企业如实代开发票不构成虚开专票罪
4.名为“无车承运”实为平台虚开发票
5.实务探讨:运输公司以加油卡抵付联运运费如何开票?
6.某快递公司稽查案例
7.物流企业:注意防控四类涉税风险
8.公安部门公布六起虚开案件,石化、医药、物流行业需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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